近期,城东法院审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郎某某醉酒后驾驶两轮电动轻便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最终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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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某日,郎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某品牌两轮电动轻便摩托车,沿本市城东区七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德令哈路交叉路口处时,与沿人行横道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韩某发生碰撞,致行人韩某受伤、车辆受损,后郎某某被交警带其至医院抽取血样。交警部门认定郎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韩某承担次要责任。经鉴定,郎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5mg/100ml,韩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审理结果

城东法院经审理认为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郎某某未取得所驾车型驾驶资格,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应从重处罚。综合郎某某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很多人错误地认为摩托车以燃油驱动的就是机动车,摩托车以电力驱动的就是非机动车。其实,机动车不仅包括各类汽车,同样包括燃油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以及超标电动自行车。我国《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电动自行车主要技术性能需符合以下条件:须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千米/小时、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过55千克、电动机不超过400瓦、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伏。超过上述标准,经鉴定符合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车均属于机动车范畴。另外,行为人酒后骑行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亦属于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等罪名,也需承担刑事责任。

来源丨 城东法院

来源 | 城东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