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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网络平台申请贷款后

转借给他人使用违法吗?

为了帮助朋友渡过难关,以自己的名义从网络平台贷款,然后转借给朋友使用,谁知钱给了朋友后,因为要钱让双方撕破了脸。双方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否有效?钱还能不能要回来?

【案件简介】

原告与被告是好朋友。2021年3月,被告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钱。因原告本身手头也不宽裕,后原告从某网络平台贷款30万元,转借给被告使用,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按月还款,还款根据后附还款计划表执行,如未按此表执行,违约责任为利息翻倍”。被告按约定偿还部分款项后失联,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254550.2元,并双倍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11262.5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本案中,原告从网络平台以贷款方式取得款项后借给被告使用,违反上述规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合同应属无效。被告因借贷合同无效取得的借款本金在扣除已经偿还的部分后,应当予以返还。原告要求被告双倍支付逾期还款的银行利息11262.5元的诉求未能得到支持,应当依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资金占有期间的相关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7448元,并支付利息1353.24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郭雪青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四级法官

【法官说法】

朋友之间因资金周转发生借款属于正常情形,但出借资金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出借人的合法权益才会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套取网络平台的资金出借给朋友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民间借贷出借人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也违反了贷款时所承诺的贷款用途,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在朋友无法还款的情况下,既造成了自己的财产损失,严重的可能会造成自身无力偿还网络平台贷款本息从而影响个人征信。此外,倘若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这里要提醒大家,从网络借贷平台申请贷款后再转借他人使用,是违法行为,“两肋插刀”时切莫大意,“套娃式”借贷不可取。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有权请求返还价款或者报酬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双方互负返还义务,当事人主张同时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刊登于2024年5月9日《西宁晚报》第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