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张盼

通讯员 范蕾蕾

5月10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湖北天门法院获悉,近日,在天门法院张港法庭法官和干警的调解下,一对怨偶多年的纠纷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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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张某(女,化姓)与朱某(男,化姓)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子。婚后二人感情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双方协商离婚多年,但就财产分割事宜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

张某与朱某在天门市区共同共有两处房产,其中A房屋位于市区繁华地段,由朱某和小孩共同居住;B房屋位于城郊,购买后未装修,且因涉税事宜未办理房屋产权证。A房屋价值明显高于B房屋。2023年8月,张某向天门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小孩由朱某抚养,并分割二人共有的两处房产。

承办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初步评估后,认为案涉两套房屋价值较为明确,如按诉讼流程对房屋进行鉴定将加大当事人诉讼成本。为节约成本,实质性化解矛盾,承办团队一致认为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来促进案结事了。

调解过程中,朱某表示同意离婚,并愿意抚养小孩,但前提是其现居住的A房屋归其所有。张某则表示双方协商离婚多年未果,已身心疲惫,现为了小孩健康成长同意通过折价补偿的方式分割A房屋,并希望法院能一并妥善处理未办证的B房屋。

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定二人离婚;小孩由朱某抚养,A房屋归朱某所有;扣除张某应给付小孩的10万元抚养费后,朱某应分期给付张某房屋折价款18万元。B房屋待办证后再行处理。

2024年3月,张某处理B房屋办证事宜后,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再次诉至法院,并准备就先前房屋折价款18万元申请对朱某强制执行。

考虑到该执行案件与B房屋分割案件一并处理具有可行性和便捷性,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反复教育和释法,朱某终于主动承认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错误,并与张某达成诉前调解协议,同意B房屋归张某所有,张某给付朱某折价款。由于张某与朱某就各自房屋互负给付义务,最终双方当场就折价款达成执行和解方案。

至此,两套房产终于圆满分割,纠纷得以化解。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