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根植于人民、根植于国情、根植于历史,蕴含着丰富的法治理念和社会治理经验。这些理念和经验在几千年的社会治理实践中早已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习惯。传承并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当前推动诉源治理,实质性解决矛盾纠纷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汲取系统解决智慧,推动矛盾一次性解决。在古代的一些诉讼活动中,司法人员既是案件的审理者,也是案件的主动调查者。司法人员对在诉讼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都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在案件中一次性解决。这种系统性解决问题的方式,具有一次性解决矛盾的优势,可以避免同一案件反复起诉,还可以防止小矛盾激化成大问题。我们可以汲取这一经验,推动矛盾系统性解决。这并不是要求法官违背“不告不理”原则,干预当事人行使诉权。法庭之内,法官应当严格遵守“不告不理”原则;法庭之外,法官可以在尊重当事人诉权的同时,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运用司法智慧,将发现的潜在矛盾一体解决。

坚持惩治结合理念,推动社会治理由罚到治。传统的法治理念中,惩罚通常作为一种手段,治理才是最终的目的。这种理念表现为赎刑的大量运用,类似于如今的公益性服务或公益性惩罚。清朝人赵吉士所著的《牧爱堂编》中记载了大量赎刑运用案例。例如,罚修庙宇、罚种树、罚修城墙等。这些处罚措施既是对违法行为的惩处手段,也彰显了对社会的教育引导价值。我们要坚持惩治结合理念,推动社会治理由“末端”向“前端”延伸,由治“已病”向防“未病”发展。通过群众看得见、听得到的方式,将庭审“送”到社区、乡村和群众身边,在矛盾易发、多发的地方,通过公开审理传播法律知识、传递价值观念、树立规则意识,努力实现化矛盾于未起,解纠纷于未然。

传承育民教化思想,推动构建全民守法环境。传统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法律对道德规范的维护,如立法上崇尚“礼法合一”“出礼入刑”,司法上要求“情理相融”等。在传统观念中,礼、情、理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潜在准则,虽然不是法律,却发挥着广泛作用。法律通过对礼、情、理的维护与弘扬,教育引导人们自觉遵守道德,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我们可以传承育民教化思想,在司法实践中注重把道德教化融入司法过程,把案件审理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融合,发挥道德在风俗教化、行为规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义利观、邻里观、家庭观,推动法律由被动执行到主动遵守,形成全民尊法守法的法治社会氛围。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就像一座宝库,蕴含着大量古人世代相传的司法智慧。我们需要不断学习、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中汲取法律营养,增长司法智慧,指导司法实践,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文丨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陈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