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双方可以协商负担抚养费用的多少,实际抚养过程中,若产生超出商定抚养费以外的费用,该由何方承担呢?近日,安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拒绝承担子女住院医疗费的抚养费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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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萱萱,作为原告李先生与被告汪女士共同育有的女儿,于两人婚姻关系终止后的法律框架内,被确定由父亲李先生负责主要抚养。在2022年5月,李先生与汪女士通过法律途径解除了婚姻关系,并达成了一致协议,即萱萱的日常抚养费用由父亲李先生承担,而母亲汪女士则需每月支付600元作为抚养费。自那时起,汪女士一直按照协议规定,每月准时支付这笔抚养费,双方在费用问题上并无异议。

然而,平静的生活在2023年12月发生了变故。萱萱因眼睑内翻和倒睫的病情,被紧急送往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治疗。此次住院的治疗费用高达7000余元,对于李先生而言,这无疑是一笔不小的开销。考虑到汪女士每月支付的抚养费仅600元,而此次住院的花费几乎相当于一年的抚养费总额,李先生认为汪女士应当分担部分医疗费用。

然而,当李先生向汪女士提出这一要求时,却遭到了对方的拒绝。面对汪女士的拒绝,李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和女儿的权益。他向安仁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汪女士承担萱萱此次住院医疗费用的一半。这起案件不仅关乎到萱萱的医疗费用问题,更涉及到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责任的分配与承担。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李先生和汪女士在离婚时已经商议了负担抚养费用的问题,且汪女士也积极履行了给付抚养费的义务,但是汪女士每个月支付的600元抚养费属于萱萱一般日常生活、教育和医疗等费用,超出一般性费用的突发性事件以及不能预见的情况所产生的费用应该在抚养费之外另行支付。而萱萱本次的住院花费属于突发性事件产生的费用,故应该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汪女士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先生支付因治疗产生的费用3561.5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条款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详细阐述了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分配原则。在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情况下,非直接抚养方应当负担相应的抚养费,具体数额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协商无果,人民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协议或判决并不限制子女在特殊情况下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且超出原定数额的要求。

就本案而言,汪女士始终遵循协议,按时支付抚养费。然而,在萱萱遭遇突发性事件时,她有权要求汪女士支付超出原定数额的、合理范围内的额外费用。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对美好生活需求的日益增长,未成年人在医疗保健、培训教育等方面的支出也在逐步增加。同时,关于抚养理念与抚养费分摊的冲突也愈发明显。

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需求,既要避免奢侈性的培养消费,又要确保他们获得基本的物质生活保障。同时,我们也需要关注抚养义务负担的均衡性。通常情况下,直接抚养人会承担更多的金钱和感情投入。如果非直接抚养方对符合未成年人利益的额外支出不予承担,这无疑会加重直接抚养人的经济负担,破坏双方抚养义务的均衡,并可能削弱他们为孩子进行有益投入的能力和意愿。最终,这可能会损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呼吁双方父母在抚养子女的过程中,既要遵循法律规定,也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实际需求,共同为他们的健康成长提供有力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