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云南省镇雄县一医院发生了一起行凶案件。根据官方通报的相关信息,2024年5月7日,镇雄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2024年5月7日11时37分许,镇雄县城南医院发生一起持刀行凶案件,造成2人死亡21人受伤。愿逝者安息。对于行为人(凶手)的行为如何定性,写个内容以交流、探讨,如有错漏请予以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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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的基本事实是比较明了的: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2人死亡的后果,而且行凶的地点是在医院这样的地方

笔者看某篇报道的时候,有的法律工作者认为这样的行为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笔者觉得有点不妥,认为应定“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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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理分析

(一)假如行为人本身带有报复社会的主观故意的,其在医院行凶的行为,既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符合“故意杀人罪”,其行为符合想象竞合,应当从一重罪处罚,定故意杀人罪

笔者这里直接引用张明楷教授的观点:“事实上,以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故意杀人时,其行为不仅符合放火、爆炸等罪的犯罪构成,而且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应当认定为想象竞合;而无论从性质上、还是从法定刑上看,故意杀人罪都重于放火、爆炸等罪,适用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才符合想象竞合的处理原则”[1]。

我们看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5条)和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2条)在量刑上的区别:

《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它的量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到死刑

故意杀人罪,它的量刑是死刑到10年有期徒刑

据此,想象竞合时从一重罪处罚,行为人的行为定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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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为人有明确目的就是杀人的,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直接定故意杀人罪,按照《刑法》第232条定罪量刑

(三)关于行为人造成他人受伤是否构成了独立的其他罪名,或者行为人是否存在精神疾病等,本文不再讨论

【参考资料】

[1]《刑法学》(第六版),张明楷 著,2021年8月第6版,法律出版社,P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