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生态环境的维持和修复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对野生动物资源、地区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环境平衡造成严重损害。

近日,阆中市公安局河溪派出所联合森食药环知侦查大队破获一起非法狩猎案,有力震慑了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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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4日16时许,阆中市公安局河溪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巡查过程中,发现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形迹可疑,民警立即将可疑车辆进行拦截检查。当场抓获3人,并从其车辆中查获野生动物尸体5只(环颈雉2只、灰胸竹鸡2只、珠颈斑鸠1只),改装长气枪1支,铅弹数十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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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犯罪嫌疑人敬某、蔡某、刘某在阆中市洪山镇、河溪街道沿线进行非法狩猎活动。敬某负责驾驶车辆,蔡某负责使用枪支狩猎,刘某负责捡拾被猎杀的野生动物,狩猎装备齐全、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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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犯罪嫌疑人敬某、蔡某、刘某已被阆中市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涉案枪支物品已被依法扣押,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

在生态平衡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请广大群众积极行动起来

保护野生动物

不滥捕、不猎杀、不买卖、不食用

做文明、守法、有爱心的好公民

若发现非法猎捕、买卖野生动物等

违法行为

请立即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法律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非法运输、携带枪支入境、出境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阆中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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