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正在深圳召开的世界海关组织第六届全球AEO大会上了解到,中国与布隆迪、冰岛签署了海关AEO互认安排。

中国海关总署分别与布隆迪共和国税务局、冰岛税务与海关署签署了“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互认安排签署后,两国AEO企业可以享受到更低的进口货物查验率、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服务、国际贸易中断并恢复后优先通关等4项便利措施。

中布(隆迪)AEO互认安排是中国海关在非洲地区继乌干达和南非之后,签署的第三个AEO互认安排。布隆迪共和国作为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是我国在非洲重要的贸易伙伴。中布签署后,与我国签署AEO互认安排的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增加至36个。

中冰(岛)AEO互认安排的签署标志着中冰海关合作迈上了新台阶。中国作为冰岛在亚洲的最大贸易伙伴,中冰互认安排的签署将积极推动双边贸易安全与便利。

5月8日—10日在深圳举办的全球AEO大会期间,除了以上两个互认安排,海关总署与澳门海关还签署了AEO企业数据交换合作备忘录,备忘录将提升内地与澳门AEO企业数据交换的及时性和安全性。大会共达成3项新成果。

与布隆迪、冰岛签署互认安排后,中国已经与28个经济体签署AEO互认协议,覆盖54个国家(地区),互认协议签署数量和互认国家(地区)数量居全球“双第一”。

什么是AEO互认?

AEO互认是指在建立AEO制度的海关之间,对各自认证的AEO企业予以相互认可并给予相应的通关便利化措施的一种制度安排,是减少重复认证并促进国际供应链安全与便利的有效途径。海关积极推进AEO制度互认,主要有以下益处:

1.企业可以享受互认国家双方海关的通关便利,提高国际竞争力;

2.消除不同国家海关的重复现场查验,减少执法成本;

3.有利于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一个有效并且基本相同的供应链安全标准和程序;

4.有利于提升透明度,建立相似的安全监管平台和信息、情报的交换共享平台;

5.有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安全与便利。

国际海关AEO制度是什么?

2005年6月,世界海关组织(WCO)第105/106次理事会年会通过了《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以下简称《标准框架》),中国海关签署了《标准框架》实施意向书。《标准框架》确立了三大支柱,即海关与海关的合作、海关与商界的合作,以及海关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合作。

AEO制度正是《标准框架》中依靠“三大支柱”所建立的核心制度,对促进全球供应链安全与贸易便利,实现关企互利共赢、贸易畅通起到了重要作用。经过10多年的发展,AEO制度在各国家(地区)海关和商界备受瞩目,AEO资质也成为全球贸易的一张“绿色通行证”。

中国海关实施AEO国际互认的“朋友圈”有哪些?

中国海关自2008年实施AEO制度以来,一直大力推进AEO国际互认,着力提升我国企业境内外通关便利化水平,降低企业通关成本,增强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1.中国—新加坡,2012年6月,中国海关签署的第一个AEO互认安排,2013年3月15日起实施;

2.中国—韩国,2013年6月签署AEO互认安排,2014年4月1日起实施;

3.中国内地—中国香港,2013年10月签署互认安排,2014年5月18日起在内地与中国香港4个陆路口岸试点,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4.中国—欧盟,2014年5月签署AEO互认安排,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

5.中国—瑞士,2017年1月签署AEO互认协定,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6.中国—新西兰,2017年3月签署AEO互认安排,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7.中国—以色列,2017年11月签署AEO互认安排,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8.中国—澳大利亚,2017年11月签署AEO互认安排,2023年12月14日起实施;

9.中国—日本,2018年10月签署AEO互认安排,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10.中国—白俄罗斯,2019年4月签署AEO互认安排,2019年7月24日起实施;

11.中国—蒙古国,2019年4月签署AEO互认安排;

12.中国—哈萨克斯坦,2019年4月签署AEO互认安排;

13.中国—乌拉圭,2019年4月签署AEO互认安排,2022年1月26日起实施;

14.中国—阿联酋,2019年7月签署AEO互认安排,2022年2月14日起实施;

15.中国—巴西,2019年10月签署AEO互认安排,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16.中国—英国,2020年12月签署AEO互认安排;

17.中国—塞尔维亚,2021年2月签署AEO互认协定,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18.中国—智利,2021年3月签署AEO互认安排,2021年10月8日起实施;

19.中国—伊朗,2021年5月签署AEO互认安排;

20.中国—乌干达,2021年5月签署AEO互认安排,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21.中国—南非,2021年6月签署AEO互认安排,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22.中国—俄罗斯,2022年2月签署AEO互认安排;

23.中国—菲律宾,2023年1月签署AEO互认安排;

24.中国—哥斯达黎加,2023年1月签署AEO互认安排,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25.中国—乌兹别克斯坦,2023年5月签署AEO互认安排;

26.中国内地—中国澳门,2023年2月签署互认安排,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AEO企业如何及时享受

互认带来的通关便利化措施?

境外收发货人为中国海关已互认国家(地区)海关AEO企业的,国内相关企业需要在水、空运货运舱单“原始舱单数据项”或“预配舱单数据项”的“收货人AEO企业编码”“发货人AEO企业编码”栏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境外收发货人”栏目中填写境外收发货人的AEO企业编码。中国海关在确认境外AEO企业身份后,将会给予相关便利化措施。

中国海关AEO企业向已互认国家(地区)进出口货物时,一般需要将AEO企业编码通报给已互认国家(地区)进口商或出口商(具体以公告为准),由其按照规定填写申报,已互认国家(地区)海关在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后,将会给予相关便利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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