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法庭认为,无某由辛某收留照顾,长期共同生活,虽然二人的关系并不属于法律规范上的近/亲属范围,但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和家庭成员共同利益关系,因此,辛某提出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其主体适格,否定辛某享有赔偿请求权则有悖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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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440,特殊交通事故赔偿案

本案中,法庭认为,无某由辛某收留照顾,长期共同生活,虽然二人的关系并不属于法律规范上的近/亲属范围,但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和家庭成员共同利益关系,因此,辛某提出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其主体适格,否定辛某享有赔偿请求权则有悖情理。

一.案情简介

小无是一名有精神异常的流[浪]女,多年流浪在外,当其流浪到一个村庄时,村民辛某女见其衣衫褴褛、蓬头垢面,起了同情之心,时常送些饭菜给她,无某也多次跟到辛某的住处吃住,由此二人熟悉了起来。但无某患有精神疾病,无法回答自己是哪里人等一些简单问题,也未见其家人寻找的信息,辛某就决定暂时收养小无,但小无无身份的证明,未能办理相关收养手续。辛某也有一个同样患有精神疾病、智力受限的儿子,时间久了,街坊邻居中便有人提议让两个孩子结个伴,相互之间有个照应。但因小无没有户口,无法办理结婚证,辛某只好摆了些酒席,宴请各方给两个孩子举办了婚礼。村里人也都对这门亲事很是认可,一家人过得十分和睦。

不料,2021年2月的1天,小无横过道路时,被孟某的小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孟某宇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小无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警方对小无真实身份进行了核实,发现小无的户籍信息已于前几年被死亡注销。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线索,死者的真实身份及年龄无法被查实。同时,辛某与孟某、孟某车辆保险公司也签订和解协议一份,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辛某7万余元,但在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赔付问题上,三方均未达成一致意见。辛某为此提诉,要求保险公司、孟某按认定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合计69万余元。被告则以原告请求权主体不适格进行辩护。

法庭审理后认为,辛某长时间将小无收留家中照顾、共同生活,已形成了稳固的家庭生活关系,并获得了村民的认可,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以及家庭成员利益关系,辛某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并不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可推知的规定。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辛某死亡二金合计69万余元。

二.案件的特殊性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辛某作为主张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主体是否适格?

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也不属于被侵权人的遗产,而是侵权人应当支付给被侵权人近/亲属的赔偿。相关法律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法律对近/亲属采用三分法,即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种。那么本案涉及的抚养关系人是否属于近/亲属呢?现行法律既没有明确也没有否定。从高法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看,有个明确规定,将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有关组织排除在主张死亡赔偿金的诉讼主体之外,但并没有排除形成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作为损害赔偿权利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由此推定,家庭成员可以是赔偿权利人。家庭成员的概念,又不完全等同于三分法的近/亲属概念,它是指共同生活、相互具有法定权利义务关系的近/亲属,因此,家庭成员一般具有亲属关系,而有亲属关系的并不一定都属于家庭成员。本案法庭认定,辛某对小无的收留,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和家庭成员共同利益关系,因此辛某的请求权主体是适格的。

三.相关法律

1.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2.民法典同时规定,对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赔偿分三部分,(1)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2)不足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约定予以赔偿;(3)仍然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