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09日,牡丹江市邮政管理局就黑龙江省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新安营业部非法寄递国家机关公文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个人)名称:黑龙江省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新安营业部
法定代表人:赵家民
住所:月环路117号门市370-480-3-2
品牌:
二、案由
非法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三、主要事实
经查,举报人提供的单号为SF1458473079501的顺丰快件,寄递的是《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牡西政复决〔2024〕02号),属于国家机关公文,该快件由黑龙江省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新安营业部快递员揽收。执法人员对上述情况制作了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提取了黑龙江省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新安营业部快递员李晓洋、黑龙江省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经理张宝海的身份证复印件,黑龙江省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新安营业部的分支机构名录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上证据证实了黑龙江省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新安营业部在经营快递业务的过程中,存在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违法行为。以上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完整充分且能相互印证。
四、行政处罚内容
由于调查中未发现黑龙江省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新安营业部有多次寄递国家机关公文行为且能及时改正,未造成较大的危害后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黑龙江省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新安营业部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严格执行“三项制度”,严禁收寄国家机关公文,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黑龙江省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新安营业部通报批评。
五、责令改正的具体要求
责令黑龙江省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新安营业部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严格执行“三项制度”,严禁收寄国家机关公文
承办单位:牡丹江市邮政管理局
公开日期:2024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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