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车库、修车库和停车场分类与耐火等级

1.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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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当屋面露天停车场与下部汽车库共用汽车坡道时,其停车数量应计算在汽车库的车辆总数内。

2.室外坡道、屋面露天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汽车库的建筑面积之内。

3.公交汽车库的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值增加2.0倍。

2.耐火等级

二、总平面布局

1.一般规定

(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储存区内。

(2)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场所或库房贴邻或组合建造。

(3)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或与其贴邻,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

(4)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

(5)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

(6)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不应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贴邻汽车库、修车库布置时,应符合有关规定。

(7)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建筑,且应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大于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Ⅳ类汽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2.防火间距

(1)汽车库、修车库之间及汽车库、修车库与除甲类物品仓库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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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上表的规定值增加3m。

(3)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按以上规定值增加2m。

(4)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3.消防电梯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封闭或半封闭汽车库应设置消防电梯,且每个防火分区可供使用的消防电梯不应少于1部

三、防火分隔

1.防火分区

(1)汽车库应设防火墙、甲级防火门、防火卷帘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敞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应叠加计算,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以上规定的2.0倍。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以上规定减少35%。汽车库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规定增加一倍。

(2)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

(3)修车库

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当修车部位与相邻使用有机溶剂的清洗和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m2。

(4)分散充电设施

1)新建汽车库内配建的分散充电设施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应集中布置,且应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的首层、二层或三层。当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布置在地下车库的首层,不应布置在地下建筑四层及以下。

2)设置独立的防火单元,每个防火单元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3)既有建筑内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不得配建分散充电设施。

2.其他防火分隔要求

(1)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组合建造。当符合下列要求时,汽车库可设置在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地下部分:

1)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建筑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

2)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2)为汽车库、修车库服务的以下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1)贮存量不大于1.0t的甲类物品库房。

2)总安装容量不大于5.0m3/h的乙炔发生器间和贮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的乙炔气瓶库。

3)1个车位的非封闭喷漆间或不大于2个车位的封闭喷漆间。

4)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物品生产场所。

(3)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当贴临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设在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停车场)、修车库与其他部分,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洞口的上方,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防火挑檐;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上、下窗之间墙的高度,不应小于1.2m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防火挑檐。

(4)汽车库内设置修理车位时,停车部位与修车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5)附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的消防控制室、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排烟、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相互隔开或与相邻部位分隔。

(6)除敞开式汽车库、斜楼板式汽车库外,其他汽车库内的汽车坡道两侧应采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的出入口应采用水幕、防火卷帘或甲级防火门等与停车区隔开;但当汽车库和汽车坡道上均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坡道的出入口可不设置水幕、防火卷帘或甲级防火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