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何其多事,先是云南昭通城南医院发生持刀伤人案,当天晚上,陕西宝鸡市又发生一起持刀伤人致死案。据当地警方通报,案件发生在宝鸡市渭滨区新建路西段某火锅店前。嫌犯人马某(男,37岁)用餐后,在路边遇见熟人李某,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马某操起摩托车钥匙配饰小刀捅向李某左大腿,伤及动脉,导致李某失血身亡。马某现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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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视频记录了整个案发过程。

晚上23时23分10秒,某火锅店门口。犯罪嫌疑人马某正与被害人李某说着什么,旁边还有两男一女。李某四、五十岁的年龄,身着白色T恤、卡其色休闲裤,手中拿着手机,尚在指指点点,然后边说边离开了。马某等人似乎还在笑。李某快步消失在摄像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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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间来到23分24秒,不知是李某说了什么,还是比了什么动作,马某的情绪一下紧张起来,准备将左手上的塑料袋递给旁边的黑衣男,右手从背后拿出一样东西,作势欲扑上前。黑衣男双手背在背后,并没有接过袋子。白衣男见势不妙,开始上前阻拦马某。马某顺手将塑料袋放在了旁边的摩托车上。此时,李某又走了回来,两人似乎扛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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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衣男上前劝解李某,马某随后快步而至,背后还有一桌人在吃串串。说时迟,那时快,马某抵近李某后,二话不说,朝着李某左侧大腿就捅了一下,此时正是23分38秒,马某随即被白衣男和黑衣男拦开。就一秒钟的时间,李某腿上的鲜血迅速洒向地面,而此时李某尚不自知,还在与马某理论。马某不依不饶,再次欲接近李某,可能是发现了地上的鲜血,然后就离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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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李某低头才发现自己脚下已经流了一大滩血了,一时怔住了,不相信血是从自己身上流下来的。马某已被两人架走了,还不忘回过头来威胁李某。李某开始意识到不妙,仍然没有理会出血,开始打电话,可能是伤及神经了,不觉得疼。此时地上的血越流越多,目测不下1000CC了。背后吃饭的四人已经闪开。当时间来到24分04秒,李某身子一晃,接着像一根木头一样向后倒下,更不动弹一下。李某从被捅到倒下,中间只有短短27秒。

此时马某四人还在十多米远处,也不上前查看和救援,似乎那点儿血吓不倒他们。一会儿,马某和黑衣男子说了几句,就独自离开了,很快消失在街市中。

火锅店的老板和食客被这一幕吓住了,过了一会儿,才开始将那张桌子挪开。直到时间来到23时25分,一个白发老者才拿出手机报警。

在另一段视频中,一名身着制服的民警正在给李某做心肺复苏,按压了一阵,李某还是没有反应,民警问旁边人:“有认识他的没有?”旁边人说:“不认识,都不认识。”“说是过路的。”此时李某早已死亡,即便就在医院ICU室,也不可能抢救过来了。

李某明显是死于“失血性休克”。抢救李某的最佳时间是他刚被捅后的30秒内。当时应该立即平躺下来,用细索扎紧左侧大腿动脉,然后等待医生救援。因为他一直站着,血流向下,更是加速了动脉出血。

即便是李某休克倒下后,也还有十多秒的救援机会,因为他当时只是休克了,并未立即死亡,可惜的是,旁边竟然没有一人敢上前救援。

为什么李某死得这么快?

主要是马某那一刀刺得太准、太狠,很可能是刺破了左腿股浅动脉。人体的股动脉由髂外动脉移行而来,在腹股沟处分成股深动脉和股浅动脉两支。股深动脉在大腿的后侧走行,止于膝关节处;股浅动脉在大腿前内侧走行。马某从正面捅向李某大腿,很可能是伤及了股浅动脉。股浅动脉的直径一般在6MM左右。由于人体的血管系统是完全封闭的,压力非常大,跟自来水管一样,一旦破了,血液就会喷射而出,射出一米远没问题,很快就会流失成百上千毫升的血,当人体失血大于1000CC时,大脑和全身器官就会因缺血缺氧而休克。李某失血明显大于1000CC。

马某捅李某左腿,可能并非想捅死李某,只是想给他一点教训,以为捅伤大腿没什么问题,不料,反而捅到了要害之处。

马某会被判处死刑吗?

有可能。

马某可以判为“故意杀人罪”,也可以判为“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具体的判定还需要根据案件构成要件来衡量。但小编强烈建议判处马某死刑,因为这类人留在社会上危害极大,动不动就敢动刀捅人,简直无法无天!

有道是“不是冤家不聚头”,这件案子更是说明了生死由命的自然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