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公安部公布了几起依法整治“机闹”维护航空安全秩序专项行动典型案例,涵盖在飞机上霸座、吸烟、打架斗殴、开启应急舱门、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等多发违法犯罪行为,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近年来,民航领域扰乱机舱秩序、甚至危害飞行安全的“机闹”案事件时有发生,已严重威胁民航安全秩序,损害旅客安全出行权益。
让我们一起通过公安部公布的这些典型案例,了解案例中的“机闹”行为到底有哪些危害?这些“机闹”行为又触犯了哪些法律法规?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3月1日,某航空公司报警,称潘某某在首都国际机场航站楼柜台问询处称某航班飞机上有炸弹。随即民警迅速出警,经民警调查发现,潘某某到达航空值机柜台时该航班已结束值机,因未赶上航班,为发泄不满情绪,从而谎称飞机上有炸弹。在公安部发布的这起“机闹”典型案例中,因为潘某某的违法行为,造成该航班全体旅客及行李进行防爆检查及二次安全检查,致使航班延误约2小时。
民航在应对、处置各类威胁信息时会面临极高的成本。严重扰乱正常的生产运行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社会影响的,会依法受到严惩被告人潘某某的违法行为构成刑法规定的犯罪要件,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最终被法院依法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机上吸烟、霸座严重扰乱航空器上秩序
3月16日,黑龙江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接航空公司报警,称由长沙飞往哈尔滨的航班上有1名旅客在卫生间吸烟,触发机上烟感报警装置;3月18日,河南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接航班机组报警,称在飞机处于待飞状态时,有一名醉酒旅客不听劝阻强占座位……
根据《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等规定,机上吸烟和霸座都属于严重扰乱航空器上秩序的违法行为,都会对飞行安全造成影响。公安机关依法分别对机上吸烟、霸座人员予以行政拘留5日和10日的处罚。
法条速递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二十五条航空器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禁烟区吸烟;
(二)抢占座位、行李舱(架);
(三)打架、酗酒、寻衅滋事;
(四)盗窃、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救生物品和设备;(五)危及飞行安全和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的其他行为。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第四十九条扰乱行为,是指在民用机场或在航空器上不遵守规定,或不听从机场工作人员或机组成员指示,从而扰乱机场或航空器上良好秩序的行为。航空器上的扰乱行为主要包括:
(一)强占座位、行李架的;
(二)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三)违规使用手机或其他禁止使用的电子设备的;
(四)盗窃、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救生物品等航空设施设备或强行打开应急舱门的;
(五)吸烟(含电子香烟)、使用火种的;
(六)猥亵客舱内人员或性骚扰的;
(七)传播淫秽物品及其他非法印制物的;
(八)妨碍机组成员履行职责的;
(九)扰乱航空器上秩序的其他行为。
擅拉应急出口手柄
导致严重经济损失和安全隐患
3月30日,福建厦门市公安局高崎国际机场分局接机场调度报警,称从北京飞往厦门的进港航班刚停靠到机位后,张某将应急出口手柄拉下,放出逃生滑梯。
典型案例发布的擅拉应急出口手柄的情况,会在实际过程中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将应急出口手柄拉下就会打开应急舱门,如果在起飞前打开,飞机将无法起飞。同时,打开舱门往往会导致逃生滑梯放下,滑梯每打开一次要消耗至少10万元的成本。如果在起降过程中打开舱门,会导致滑梯在放下的过程中被气流撕裂,产生的碎片会影响飞行安全,特别是碎片被吸入发动机,可能造成发动机起火,如果飞机升力不足,飞行员处理时间不够,极可能造成机毁人亡。
机场公安经核实确认线索无误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张某处以行政拘留12日。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网站、人民公安报、新华社、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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