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许倬云

一般人以为,西欧的民主化是从希腊城邦传统延伸发展。究其实际,希腊的城邦——例如雅典——固然是一种民主制度,然而,希腊的城邦实际上都是一群征服族群。他们占领了一片土地,原来的族群成员在城邦之内,以公民身份管理权力的核心。城墙外的原居民沦为附属的族群,他们并没有权利参加城邦的民主体制;城邦内的奴隶为数众多,更是没有任何公民的人权。

这种征服族群群内的民主,乃是从战斗部落军事民主制延续而来。在欧亚大陆中间,经过数千年扩散的雅利安部落在各处落户以后,很多组织为民主城邦,也有一些成为贵族寡头政治的王国。这些背景和后世民主理念关系很少。当然,希腊哲人关于自由和人权的讨论,与民主城邦的背景有相当的关系。不过,他们讨论的人权,基本上是当权阶层中有限人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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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倬云

在西欧启蒙时代,神学的理论必须要有所改变。一些思想家提出的民主理念,才是以“人”的权利作为讨论的主轴。这些理念的落实,却是必须在近代国家形成过程中,逐渐将观念与实际发展互相叠合,才构成了一整套国家与公民权利的理论体系。

以英、美、法三个国家发展历史来看,英美两国经历的民主化,乃是统治者与纳税人之间互相磨合才得到的结果。

英国的发展过程开始最早,也有其一定的历史背景。英伦三岛面积不大,地居欧陆的西边,从中古以来,一批批蛮族移民以不同的情况进入英伦三岛。因此,当地的族群成份相当复杂,有多种族群犬牙相错共同在此居住。后来者居上,往往以征服者身份凌驾于原居族群之上。但是,他们也未必能以武力,完全掌握岛上各群。例如,十三世纪诺曼人(北人)从北欧侵入英伦,该地已经早有最早到达的凯尔特人(今天的爱尔兰系统)和盎格鲁-萨克逊人。这些原来的族群都保持相当凝聚的实力,他们可以接受北人为君主,然而君主也不能随意向他们要求朝贡纳税。诺曼君王为了在欧洲大陆上争取地位或是参加战争,每一次要兵要粮,都还是必须取得这些原居大族的同意。

十三世纪初期的1215年,英王与贵族们订立“大宪章”,就是君主与贵族之间的协定。其中约定的权利并非一般人权问题,而是取予之间的讲价还价,然后行诸于文字,作为彼此的约定。此后,又经过君臣之间数次确认,其法律地位才得以确立。1258与1259年,在这“大宪章”的条款上又加了许多约定,英国历史上称为“权利法案”,其实只是“大宪章”同一精神的延伸。其中包括政府不能随意拘捕人民,逮捕与起诉都必须要经过合法的程序。又例如,王室派遣的法官不能忽视当地法和习惯法,随意审判各地居民。从这个基础上,发展了习惯法的陪审制。也就是说,是非曲直的标准必须根据当地的民情风俗和习惯,以此来裁定犯案的责任。因此,以大宪章为基础,英国人民寻求对于人身、财产、和参政,各项权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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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年6月,约翰国王在伦尼麦德签署《大宪章》。

在此同一观念上,英国树立了巴力门(议会)的合法统治权,保持君主与各贵族领袖之间长期稳定关系。一切立法要经过议会的同意,才能发生效力。前近代的时期,英国已经有了一系列的经济发展,于是出现了庶民、地主和城市资产者,实际掌握了相当数量的财富。政府要求他们纳税,他们一样也要求相对参政的权利。这些非贵族的乡绅和资产阶级,成为议会下院的成员。经济发展日渐将财富转移到这个阶层手上,他们发言权也就更大了。于是,英国下议院的权利,慢慢超过贵族组成的上议院。

17世纪,欧洲正在民族国家的形成过程中,许多国家卷入了宗教战争。英国也不能避免于长期的国际动乱,国家必须要获得新资产阶级的支持,才能在这种斗争之中纵横捭合。一次又一次英王提出增税的要求,也一次又一次向乡绅和城市资产者让步。最后摊牌的结果如所众知:1645年,克伦威尔领导的国会军击败了王室军队;1688年经过议会下议院的审判,英王詹姆士二世被处死,英国成为议会统治的国家——是为历史上所谓光荣革命。

克伦威尔死后,王室固然复辟,但是议会掌握的权利并没有让出来。从此以后,英国的真正统治者乃是议会,而不是王室。这一次大变化,以实力决定了英国的民主体制:皇权不是神授,而是经过国民同意的国体象征。人民的权利,包括法律上的人身保护,和“无代表,不纳税”的原则,从此成为英国民主的实际内容。后来,屡次王朝改变都由议会主导,在皇亲之中找到最没有力量的后裔接任王位。他们必须要向议会低头,才能够安稳地戴上皇冠,坐在皇座上。一直到今天,四百年来英王都只是一个扮演领导者的演员。

至于美国民主化,当然是和美国建国过程完全密不可分。英国在北美十三个殖民地,都是由一般老百姓建立。他们或者为了宗教情绪,寻找新的地方安家立户;或者是一般较为穷困的人民,到新大陆来寻求财富。在新的地方,从英国来的殖民者组织了社区处理自己事情。大家都是新来乍到,只有取得协调才能彼此合作,共同开发新资源。在扩张过程中,各地也逐渐分化为不同贫富阶层,有大的地主和商人,也有一般的商户与农民。英国在各地的殖民地之上派遣一些管理者,但驻军并不多,殖民当局的实际权力不大。英国政府将殖民地当作英国领土,也向他们征税。每次分配税额,都会遭遇当地人的抗拒。累积的矛盾终于因为印花税的问题,激发了当地殖民者全面的反对。

美国的革命运动,领导者都是当地有地位的人物。在南方是大农庄的地主,在北方是大城市的工商业者。他们分别领导自己地区的一般老百姓组成民兵,终于击败了英国驻军。1776年,美国独立革命成功,建立了一个全新的国家,在此规划了公民协议的统治机制。在建构自己政府时,他们将英国民主建制的结构移植到美国。不过,在美国没有贵族院。于是,参议院是由十三州的代表组成,保障每一州参加联邦的权利;真正的实权,则是掌握在众议院手上,按照人口比例选出代表。参议院职掌对外交涉和国防事宜同意权,众议院只掌握征税和决定政府预算的权力。那些当选为参、众议院的人物,其实就是各地的地主和大商户,投票者以有纳税能力的资产者为主,并不是全民投票,甚至妇女也还没有投票权。

在美国设计自己政府制度时,却是将民主理念放在《独立宣言》和宪法的序章,特别提出人民拥有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力——而人民的权利是“不言可喻”的。这是第一次人类历史上重要的实验,将实际局面决定的情况配合要求人权的理想,作为一个政权权力合法的基础。美国宪法中,除了正文确定许多人民应有的权利以外,又特别加了一些附加条款,以确实保障人民有反抗暴政的权利,而人民有不自证其罪的权利等等。这一个宪法,落实了启蒙时代所说“国家权力是人民和国家之间契约”的关系。十三州和联邦政府之间,州权与中央权力的如何分配,从立国以来就是美国政治上重要的课题,至今依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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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独立宣言》

美国人民投票权的逐渐扩大,也不是一蹴而成。第一步的改善,是将资产与投票权分开,凡是公民都可以投票。实质上并不如此,例如,妇女长久没有投票权。妇女没有取得合法的选举权,她们也没有独立的财产权。1848年,美国妇女开始争取妇女权利,尤其是她们的参政权。经过一百多年的长期努力,到今天才完全落实。我自己初到美国时,1950年代的妇女虽然有投票权了,真正去投票所投票的人还是以男性为主。非洲人种(黑奴的子孙)为了争取应有的参政权和其他权利,1950年代以后一次又一次的发起民权运动,才取得应有的民权。从实际上的运作来看,奥巴马是第一位黑人总统,而至今还没有妇女担任过总统或是副总统的职位。南方地区,至今黑人的权利还是不能和白人相比。有若干南方州,当地的大姓占有州长、参议员、众议员、地方议员和县市首长等等重要职位,形同世袭。我在美国生活了半个世纪,过去联邦政府的议会结构,其成员没有显著的世袭现象,今天议会之中,传袭两、三代的家族已经不是少数。

美国选举,在20世纪中叶开始变化,蜕变成借用商品推销行为的的事业。参选者必须投入大量的资金,组织各种参选工作。一般政治人物无法支持自己的参选,他们必须仰赖大财东,在幕后支付选举费用。当选以后,大多数的政治人物不能不接受财东的要求,替他们谋取特殊利益,或者将特殊利益合法化。金权与政权的互相渗透,今天已经是美国政治普遍现象。相对而言,也将民主精神恶质化了。选民人数增加了,民主的基础应当更为坚实。然而,有一个堪称吊诡的现象已经出现:选民的人数庞大,相伴而至则是选民本身的质量相对降低。许多有选票的选民,有权利不知如何使用,甚至不认真使用自己的权利——一群质量不够的庞大选民群,就成为财权侵夺政治权利最脆弱的切入点。这一吊诡的现象,不仅在美国的政治上出现,在许多新兴民主国家的发展过程中,也一样令人担忧。

1789年的法国的大革命,乃是近代经济发展之后城市中贫富悬殊所导致的现象。大批城市中的贫穷人口衣食无着,大革命时候成为暴民,在法国的核心——巴黎——掀开了大型暴力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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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断头台漫画

当时法国的政府结构,是有一个三级议会,由贵族、教士和一般资产者共同组成,实际上他们没有真正的权力制衡高张的王权。法国革命的过程为时甚久,有过缺乏理性的暴民革命,也有过强人政治。几度反覆,二百年来,从第一共和到第五共和不断地修正。到今天,法国的政治还是常常不安定。今天法国的议会,是许多小党选出的议员构成,没有长期执政的大党;于是在组织联合政府的过程中,政治人物彼此讲价还价,建立短期的执政权。这些现象使政客有可趁之机,将金权与政权彼此勾结。以至于今天法国的政府官员的操守,在欧洲列入下乘。法国新宪法的总统,拥有庞大的权力,足以挟持总理却又不必向国会负责,于是政局不稳,又可能开启强人政治夺取权柄。

这三个国家的民主化过程,原本的构想乃是尽力防范政府侵犯人民的权利,防范国家侵犯地方社区的自主。到今天,几个民主政体的国家都逐渐出现结构上的弊病,导致民主政治的衰坏。这是从结构上陈述其发展过程。我们当然要讨论到民主理论化本身,那也是一个重要的课题。我们必须要找到真正理论基础,才有可能纠正结构上出现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