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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7日晚,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数字经济法治研究中心、复旦大学智慧法治实验室联合主办的数字经济法治论坛系列讲座第6期“涉税犯罪的刑事规范与认定问题”在江湾校区法学楼成功举办。本期讲座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检察官学院兼职教授王新主讲,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汪明亮、复旦大学法学院讲师喻浩东参加与谈。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复旦大学数字经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复旦大学智慧法治实验室负责人许多奇主持讲座。众多法学院师生、校外人员踊跃参加。

开场环节,许多奇教授简要介绍了本次讲座以及主讲人的基本情况,并对到场嘉宾表示欢迎和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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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伊始,王新教授就《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涉税犯罪司法解释》)出台过程中争议较大的两个问题作了简要介绍:一是《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逃税罪的出罪口,但是该修改在司法实践中尚存在许多问题,最新的“两高”《涉税犯罪司法解释》在逃税罪出罪口的具体规范操作问题上取得了进步;二是《涉税犯罪司法解释》第十条中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出罪口设置问题,这也是《涉税犯罪司法解释》制订的最大难点。这两个问题不仅是刑事规范完善的问题,更涉及中国税制的完善,特别涉及到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核心功能——抵扣应该如何把握的问题。

接着,王新教授对涉税犯罪的刑事立法沿革进行了简要回顾。自79年刑法对偷税罪和抗税罪做出规定以后,第一个重要节点是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其相较于79年刑法细化了偷税、抗税的罪状规定,随着中国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该补充规定又增加了对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规定。第二个重要节点是1995年出台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规定》,建立了发票类犯罪的刑事法律框架。97年刑法则延续吸收了以上两个补充规定。第三个重要节点是两个刑法修正案的出台,《刑法修正案(七)》第201条对逃税罪做出了修改,《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税收犯罪中的两个死罪,又增加了虚开发票罪和持有伪造发票罪。除此之外,1996年、2002年9月、2002年10月出台的三个司法解释和2005年12月出台的立法解释也在另一个层面奠定了涉税刑事规范的法律框架。96年司法解释对“虚开”进行了界定,奠定了公安在取证中的两个模块——是否存在业务活动、是否有开票行为,也引发了对“虚开”的争论。05年立法解释的核心在于对发票的理解采取了“功能说”,而非“称谓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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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教授强调,关注税收和涉税犯罪,具有重大意义。一方面,它关涉到完善我国“三反”(反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顶层设计。另一方面,从司法实践来说,涉税犯罪定罪人数在翻倍增长,其中,虚开犯罪十分突出。

在逃税罪问题上,《涉税犯罪司法解释》第一条在申报环节假申报的逃税罪行为形态规范上有以下变化:一是在记账凭证后新增了“其他涉税资料”,是出于对资料电子化发展趋势的考虑;二是增加了“阴阳合同”的行为方式,是由于该行为在日常生活之中十分突出,但其落脚点在于规制在收入环节作假的逃税行为;三是在支出方面,将“多列支出”改成了“虚列支出”。除此之外,还对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变造虚假计税依据等行为方式进行列举。在逃税罪的不申报行为中,《涉税犯罪司法解释》采取了二分法,首先只要是登记设立的纳税人就推定需要申报纳税,不需要登记的纳税人在经过税务机关依法通知后不申报的也属于不申报。对于“通知”,王新教授认为不仅应是形式通知,而应该是有效通知。另外,《涉税犯罪司法解释》对于《刑法修正案(七)》所规定的出罪口设置也进行了细化:一是将补缴税的期限确定为“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前” ;二是规定了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进行延缓、分期缴纳的补缴税款的期限,这体现了人文关怀的精神。

在发票类犯罪问题上,重点是对“虚开”的界定。96年司法解释将“虚开”确定为是否存在业务活动、是否有开票行为两个标准,这引发了对“虚开”的争论。《涉税犯罪司法解释》第十条对“虚开专票”的情形进行细化,但对于兜底条款是否应该加上“为骗取税款”的目的限制仍存在争议。《涉税犯罪司法解释》第十条同样对虚开专票的出罪口有所规定,王新教授强调目前已经达成了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罪限缩适用的共识,限缩的重要路径就是强调虚开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的功能。张某强案件奠定了目的和结果两个角度的出罪路径,但是张某强案在结果问题上,没有提到税款损失还要看原因力,只有原因力是抵扣的时候,才可以确定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上造成税款损失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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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谈环节汪明亮教授同样认为“偷税罪”改为“逃税罪”具有独特意义。在逃税罪问题上,汪老师就《涉税犯罪司法解释》第三条关于逃税罪出罪口的规定发表了自己的见解。新增的补缴税“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的期限,有扩张解释的嫌疑,其正当性尚有待商榷。除此之外,对补缴税的免责机会规定存在对逃税行为的形成鼓励的危险。对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汪老师表示本次解释明确该罪是目的犯加结果犯,解决了实务界的很多争议。喻浩东老师针对“偷税罪”改成“逃税罪”的问题,在刑法基础理论角度提出不光是在涉税犯罪问题上,在整个经济犯罪的领域内,我们都会习惯于比照财产犯罪去研究经济犯罪中的问题,“偷税罪”的名称就是一种完全按照财产犯罪的解释路径形成的称谓,但是改成“逃税罪”就避免了采用财产犯罪这种转移占有的理解路径,而是更强调国家和公民之间的税收义务关系。另外,喻老师指出刑法具有谦抑性,应当确认刑法在经济系统中应当发挥怎样的功能,这就会涉及到刑法在涉税犯罪中保护法益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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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环节,现场师生还就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打击对象、税务稽查报告的证据资格、空白罪状、抵扣的查证、涉税犯罪的监管等问题进行了提问,王新教授一一作出了耐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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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最后,许多奇教授对整场讲座进行了总结回顾。许老师认为,王新教授以《涉税犯罪司法解释》的发展脉络为起点的讲解方式十分有利于同学们理解,并表示刑法学界将“偷税”改成“逃税”符合税法基本理论。此外,许老师还补充了增值税改革的背景,介绍了立法将虚开增值税发票列为重罪的复杂背景。

在本次讲座中,在座师生对涉税犯罪的刑事规范和新出台的《涉税犯罪司法解释》有了更深一步理解。在热烈的掌声之中,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文|陈锦清 刘美辰

图|刘美辰

审校、编辑| 董家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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