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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上午,湖北省检察院召开湖北省检察机关推进轻罪治理体系建设暨轻罪治理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通报湖北省检察机关开展轻罪治理的工作情况,并发布8件湖北省检察机关轻罪治理典型案例。其中,公安县检察院办理的刘某某故意伤害案、监利市检察院办理的舒某某等3人非法经营案入选。

案例一

刘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2年7月6日,王某一父亲去世后与姐姐王某二发生遗产继承纠纷,遂将姐姐王某二起诉至公安县人民法院,双方由此产生矛盾。同年7月12日,王某一的丈夫刘某某与妻姐王某二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吵,后矛盾升级,刘某某动手将王某二打伤,经鉴定,王某二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同年8月,法院裁定驳回王某一民事诉讼请求后,王某一提出上诉。同年12月18日,公安县公安局依法将刘某某故意伤害案移送公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刘某某认罪认罚,公安县检察院依法对刘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本案是民事诉讼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创设性运用“两卡三纲”机制强化被害人权益保障,通过走访调查,掌握了解案件双方矛盾纠纷起因和具体诉求,联合法官、律师等充分释法说理,善于借助社会力量参与调解,推动民事纠纷和刑事矛盾一体化解,促使反目成仇的亲姐妹重归于好。

案例七

舒某某等3人非法经营案

2022年2月至5月,舒某某等3人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等相关证照的情况下,合伙出资1.6万余元,购置商务车、加油机等设备,在监利市某村一处空地非法销售从其他公司购进的成品95#汽油。销售汽油总计100余万元。2023年2月,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舒某某等3人一年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黑加油站”容易滋生安全事故的情况,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推动相关单位联合开展取缔“黑加油站”专项整治活动,打掉涉油违法犯罪团伙3个,流动“黑加油站”5个,社会治理成效非常显著。

发布会上,襄阳市、公安县、沙洋县等地检察机关相关负责同志介绍了当地轻罪治理工作特色与典型案事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人民日报、新华社、人民网、新华网、央广网法治频道、光明日报、法治日报、检察日报、法治周末、人民法治、民主与法制、湖北日报、楚天都市报、湖北卫视新闻中心、湖北卫视综合频道、楚天法治、新浪湖北、今日头条、一点资讯、百度、荆楚网等21家中央和省级媒体单位记者应邀参加新闻发布会。

1647期

责任编辑|王云飞 鲁阳

编辑|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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