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8日上午,《秦皇岛市国际一流旅游城市促进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正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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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批准了《秦皇岛市国际一流旅游城市促进条例》,该法规已于4月1日在秦皇岛日报和秦皇岛人大网站公布,已于5月1日正式实施。法规的起草背景、立法过程和主要内容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2年6月,省委主要领导在省委十届二次全会上提出“坚持向海发展、向海图强”“秦皇岛要积极打造国际一流旅游城市”的要求。《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支持秦皇岛建设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及先进制造业基地、国际滨海休闲度假之都、健康城、一流国际旅游城市”的远景目标;《河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明确提出“支持秦皇岛建设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和区域中心城市”。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在建设国际一流旅游城市方面作了很多工作,积累了很多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我市文化软实力、旅游吸引力和城市影响力持续提升。同时也要看到,我市仍面临旅游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存在短板、市域旅游交通体系仍需完善、滨海旅游城市风貌特色仍需强化等问题,旅游业也面临着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针对上述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经报市委批准,将《秦皇岛市国际一流旅游城市促进条例》列入了年度立法计划,拟通过立法的规范和引领,为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立法的过程

《秦皇岛市国际一流旅游城市促进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后,由市旅游文广局负责《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市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把关,于2023年6月14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前介入,通过召开调度会、协调会等方式,积极推动《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市人大民侨外委员会对《条例(草案)》提出了审查意见。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于2023年6月28日和2023年8月29日先后召开第18次和第19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和研究,在秦皇岛日报、秦皇岛人大网站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市直有关部门、县区人大和政府、人大代表的意见;深入县区开展立法调研;召开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基层代表座谈会;就草案主要问题与市政府法制部门和市旅游文广局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轮反复修改,形成《条例(草案表决稿)》。2023年10月26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秦皇岛市国际一流旅游城市促进条例》,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批准了该《条例》。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9章58条,重点规范内容包括:

(一)关于建设原则和目标。聚焦省委、市委的战略意图,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远景目标,《条例》对国际一流旅游城市的建设原则和目标作出具体规定:“遵循世界眼光、国际标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旅游先导、全域统筹的原则,将本市建设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现代化水平高,城市环境优美,旅游资源丰富,配套设施完善,服务周到文明,旅游产业发达并成为城市主要产业,在国际上具有较高知名度、美誉度的国际性旅游城市。”

(二)关于对规划和配套文件的要求。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是我市长远发展目标,是抓纲带目、统领全局的工作总抓手,涉及方方面面,难以在《条例》中都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发展规划和相关配套文件,将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对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发展规划重点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还要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发展规划,制定本辖区具体实施方案。

(三)关于明确城市总体布局和突出“两带建设”。城市总体布局是确保城市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条例》参考我市国土空间规划并结合实际,提出要形成“主城带动、绿隔相间、特色发展”的多中心组团式城市空间结构,塑造“滨海风情、港城风尚、长城风韵”的总体风貌。并明确要求城市核心区、重要滨海区和历史风貌区等区域,应当划定为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同时,《条例》要求打造集生命健康、休闲度假、体育运动、会议会展、浪漫时尚、文化艺术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滨海旅游带;培育长城品牌文旅活动,形成富有魅力和活力的长城文化旅游带。

(四)关于发挥生态环境的支撑作用。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我市最大优势,也是建设国际一流旅游城市的重要依托。《条例》设立生态环境专章,加强大气和土壤、水源地、入海河流及海岸线保护;生态修复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城乡绿化、绿色低碳发展的管理和保护。要求严格落实“河(湖)长制”“林长制”,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并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五)关于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是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发展的必备条件。《条例》要求:一是持续提升城市功能品质,打造全龄友好、优质便捷的公共服务体系,统筹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布局,加快建设“快进慢游深体验”综合交通设施体系。二是全面提升旅游服务国际化水平,按照精品化、国际化方向,完善旅游集散中心、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厕所等旅游基础服务设施。三是抓好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推进智慧城市、智慧旅游景区建设,提升旅游公共服务数字化水平。四是优化文化资源配置,提高城市文化品质,推进文化设施、文旅项目建设,打造国际一流旅游城市文化地标。

(六)关于提升旅游管理和服务水平。旅游管理和服务水平是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的重要保障。《条例》规定:“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应当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一流服务环境,以经营主体需求为导向,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简化行政审批和办理程序”。并对服务标准、信息和咨询服务、应急救援、志愿服务、秩序管理、旅游信用体系、文明旅游等方面作出了规定。特别是针对旅游产业的生命线——旅游安全问题,《条例》明确了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等各方主体责任。

(七)关于加速旅游产业转型升级。产业发展是建设国际一流旅游城市的重要支撑。《条例》要求深入实施“旅游+”“+旅游”战略,深化旅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丰富旅游产品供给,构建旅游发展新格局。《条例》规定:“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应当围绕食、住、行、游、购、娱等旅游要素,培育旅游消费新场景,加快项目建设、开展品牌创建、丰富产品供给,促进旅游与文化、康养、体育、教育、农业、工业等产业融合”。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对推进红色旅游、康养旅游、农业和工业旅游发展,培育滨海度假游、长城文化游、旅居康养游、港口休闲游、特色展馆游、温馨浪漫游等特色业态作出具体规定。

(八)关于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加强国际交流是建设国际一流旅游城市的必然要求。《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际友好城市和国际友好合作关系城市网络建设,深化与主要客源国家、“一带一路”国家的交流合作,拓宽交流渠道,鼓励民间交往,吸引国际游客入境旅游和消费。同时,对加强国际知名旅游港建设、加强国际文化交流、体育交流、教育交流、会展交流等作出具体规定。

(九)关于筑牢各项保障措施。建设国际一流旅游城市需要强化各方面保障。《条例》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工作专项资金,鼓励全市各类金融机构依法创新金融产品。将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重点项目作为年度重大项目推进,优先做好用地、用水、用电、交通等保障工作。同时,《条例》规定:“支持设立国际旅游研究机构,建立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专家咨询机制,组建国际旅游智库,为旅游产业提供智力支持。”此外,《条例》还对人才保障、人才培养、品牌营销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并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目标责任体系和考核评价制度,对建设目标、重点任务、工作成效等开展阶段性评价和年度考核。

下一步,市人大常委会将加强对《条例》的执法检查并适时开展立法后评估,促进严格执法,全民守法,将《条例》的规定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