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患病后意外发现妻子已经出轨,担心自己去世后儿子没有依靠,便立下遗嘱将一千多万的财产留给自己的弟弟。那么这份遗嘱是否有效呢?

案情回顾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罗先生中年发家,年过半百已经是事业有成,并在58岁时与妻子结婚,并育有一子。但是长期的工作压力给自己的身体带来了不小的损害,罗先生一直没有重视,结果到最后发现时已经是癌症晚期,疾病的降临让罗先生陷入了深深的绝望。

没想到,罗先生意外发现妻子苏女士已经出轨,有了外遇,这让他坚持活下去的心彻底凉了。由于担心自己去世后儿子生活不好,便默默地承受了这一切,经过一番思考后,他请律师为自己立下了遗嘱,将近一千万的财产全部留给自己的弟弟,并要求弟弟照顾儿子的生活直至成年。

罗先生离世后,他的妻子才知道遗嘱的事情,便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遗嘱无效。

苏女士认为,罗先生是在病痛和情绪的双重折磨下,在意识不清醒的情况下作出的草率选择。她作为妻子和儿子的母亲,有权继承遗产。

罗先生的弟弟则表示,哥哥立遗嘱时头脑清醒,这是他深思熟虑之后的决定,并且这份遗嘱已经做了公证,应当合法有效。

律师观点

刘亚峰律师指出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我国遗嘱的有效形式主要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六种形式。

同时,有效遗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真实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在本案中,罗先生的医疗记录可以证明罗先生当时意识清楚,且遗嘱内容明确,并对遗嘱进行了公证,在形式上来讲是合法的。

由于遗嘱涉及到财产的分配,因此,本案的另一个争议点为罗先生遗嘱中提到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之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婚前取得的财产一般是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财产一般是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罗先生遗嘱中提到的千万财产均为其个人婚前财产,其有权独自分配,只有罗先生其他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苏女士才有权继承。

另外,遗赠协议先于继承规定。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去世后,没有遗嘱或者遗赠协议的,才会启动顺序继承人继承的规定。本案中,罗先生订立了遗嘱,且遗嘱内容、形式均合法有效,应当按照遗嘱继承,苏女士无权继承遗嘱财产,其仅对夫妻共同财产具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