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媒体评论员:巴蜀君

民间借贷纠纷一直成为虚假诉讼的易发领域,然而面对真实的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刘贤平认为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Y判处虚假诉讼罪领刑,是无中生有、颠倒H白,违背控审分离的法定原则!该案引发网络媒体的广泛关注和报道,该法Y判决书出现的问题被推向舆论风口,民间真实借贷纠纷成为站在公平和正义上博弈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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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Y认为:被告人刘贤平、张俊以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Y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妨碍司F程序,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其中,被告刘贤平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相互串通,被告人刘贤平系主犯;被告人张俊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俊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其犯Z事实、犯Z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态度,决定对被告人张俊予以从轻处罚,并且适用公诉J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依照《刑法》307条之一、25条1款、26条1款、4款、27条、67条1款、72条1款、3款、73条2、3款,《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假诉讼刑事A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条、2条、3条及《刑诉法》15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刘贤平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二、被告人张俊犯虚假诉讼Z,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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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包河区法Y的一审判决,刘贤平进行了上诉。

上诉人刘贤平称:1、本案的出借真实,其没有指使张俊、刘俊犯罪,不构成任何犯罪;2、张俊供述、刘俊、李乃润等人的证言不真实;3、本案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前,不应被追诉。

其辩护人提出:1、刘俊、张俊以持卡人身份作为原告向宏昆公司提起民事借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涉A银行卡的出借明细真实,与宏昆公司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刘贤平不构成虚假讼罪:2、本不应被追诉,且程序上有瑕疵。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Y刑事裁定书(2021)皖01刑终11号,维持原判!

据网络媒体报道,《安徽合肥:民间借贷纠纷被“做成”虚假诉讼案“背后”的故事》:这是一起2013年的借款行为,2015年3月1日之前依法生效的民事调解书,采用2015年11月1日才依法生效的虚假诉S罪名,进行定罪判刑,明显违背罪行法定原则。借款行为发生在2013年初,本案最终判决生效发生在2021年2月24日,其借款行为到判决结束,历经5年以上,按照法律规定,行为犯罪应及时追究的原则,而此案经历了5年以上,并判处3年半的有期徒刑,明显违反了法定的追诉时效。

据网络报道,刘贤平家属韩萍,知道丈夫蒙Y入狱的过程,向合肥市人民检C院提起申诉,检C院于2022年4月13日正式受理了申诉,并出具了书面确认函,按照宪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合肥市人民检C院应于2013年4月12日之前对申诉案件作出最终结论。但时至今日,合肥司法部门如同铁板一块,继续处在违法乱J之中,多次电话无果。

首先,就民间借贷纠纷而言,任何人都不想走向法Y起诉阶段,更没有人愿意利用虚假诉讼的风险给自己戴上枷锁,法律本是维护正当真实的纠纷问题,而不是利用其纠纷中的利益走向,钻法律空隙扣上刑事帽子,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如果都以X事犯罪定性,无疑是违背和践踏了法律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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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刘贤平案件而言,公诉J关量刑建议三至四年明显不当,据判决书中记录,一审当庭,被告人刘贤平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理由是首次供述前民警要求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上签名确认,被其拒后,受到民警拍打等情况,一审法Y对其提出的问题未采纳。

该判决书中一些证人和证言,是否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一些人被迫于官方的压力,不得不违心的作出诬陷和X害刘贤平,是值得考量的问题!

司法体制的悲哀,就是过度利用司法权力干预一家企业或者公司的经营状态,如果都利用刑事犯罪手段介入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任何企业负责人和员工都有可能成为受害者,这就是司法权力压制导致一些人作出虚伪的供证。

这是不争的事实,任何人都会惧怕官方的说词,更惧怕背负责任和刑罚,也同样说出一个道理,有多少Y案等待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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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据网络媒体报道,此案受害人还说:合肥市检C官马某某违法、枉法对申诉人刘贤平的刑事申诉案件作出违法结论并嚣张的告诉我,“我的违法行为我也无所谓,你可以随意控告,因为我在经办处理你申诉案件的时候,出现了违反了时效的规定,违反了最高检的规定,我得到了我院的检C长的授意,并且检C长也安排我以拿不定主意为理由,得到了安徽省人民检C院相关领导的指示和默许,有任何问题有领导给我担着,案件的处理后果和质量与我无关,我是按领导指示办事。所有交接在检C院内部工作流程中都留有记录,你要是真有本事就向上控告,让他们来查,我啥也不怕!”为此,刘贤平深感无奈!

这里,必须要说的是,检察J关公诉,当事人被判刑,当事人再去要求检察J关去帮助,说好听的是相信司法J关,说不好听的,想翻案是比登天还难,这无疑是暴露出司法的正义性,这种正义性不能变成冷淡的对待!更不是敷衍和听从上级的就行,需要的是上级司法J关坚守公平和正义的原则!认真和谨慎的对待才是最支持依法治国的根本。

最后,回到真实民间借贷纠纷问题,不管是以物抵押,还是其他的经济纠纷,必定有受益的一方,从该案的发生到当事人的喊冤,真正背后的受益者是谁,是不是背后的受益者在指使或者违心的利用其他手段,让当事人背负虚假诉讼罪名?进而被判刑,自己的合法矿产被掠夺,无疑这才是该案重要的问题。

据法Y的判决书显示,综上,刘贤平与张俊、刘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法律关系,足以认定本案两被告人互通信息,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诉等手段,“制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Y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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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需要谨慎和考量的是,这两个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这种大费周章的去诉讼,需要的是面对证据和事实的提交,更需要法官法律敏锐的调查取证和判决,那么法Y都进行了调查和取证判决,并且已经在执行阶段了,突然又冒出虚假诉讼的罪名,这无疑是对法官取证判决的藐视和否定,同时是对民间真实借贷纠纷的刑事干预,这背后到底是谁会受益……有待上级机G揭开背后虚伪的面孔!

刘贤平的民间真实借贷纠纷案被判决虚假诉讼罪名,应该引起上级的高度重视,由中央政法委牵头,组织公、J、法认真复查,甚至是异地审理案件,在一起喊Y案件中,彻底揭露和查清地方一些人员,在办理该案中,是否违法,触犯了国家法律,致使公信力下降,道德滑坡,党的信仰缺失,完全毁灭了一家公司负责人的前途。

因此,对于一些人是否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为掩盖一些人的违F犯罪事实,背后存在违规收受他人大额钱款等行为,严重破坏任职地区和系统的政治生态。

还有一些人,是否生活腐化,道德败坏;既想当大官又想发大财,徇私枉F践踏法律法纪底线,贪婪无度,利用职务便利压迫民营企业家。

还有一些人,是否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F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

所以,就刘贤平案件的发生,已经引起媒体的高度重视,更应该引起上级部门的高度重视,维护公平和正义!人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