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小军是泸州叙永县拥有2家公司的老总、两届县政协委员,2011年被叙永县公安局违法立案、违法刑事拘留、立案侦查长达997天才撤销案件,还被无端诬陷生产“地沟油”,造成企业瘫痪倒闭至今无法恢复生产的严重后果。然而,梅小军国家赔偿5105.80元后,13年多的时间,当事人多方奔走,泸州市、叙永县相关部门也没有启动追责程序,办案警察却备受重用早已官升副局长。
经备案投资千万建食用油生产厂
被违法立案侦查、违法刑事拘留
叙永县景天植物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天公司”)是叙永县政府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于2009年3月25日取得叙永县发改局《关于同意景天公司2.4万吨/年植物油食品生产线建设工程重新备案通知》,2010年1月15日取得《营业执照》。叙永县政府还专门安排县农工办负责协调、指导建厂事宜。
叙永县发改局《关于同意景天公司2.4万吨/年植物油食品生产线建设工程重新备案通知》
景天公司在建成了年产2.4万吨茶籽油、菜籽油生产线后,需要对生产线进行调试和验收。2010年7月2日,景天公司购买了20多吨油菜籽用于调试,在调试过程中产出了约4吨菜籽油,经叙永县疾控中心检验,“该菜籽油所检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同时,景天公司向叙永县政府申报了泸州市农业担保贷款。
景天公司正在按相关流程准备申报《食品生产许可证》之时,叙永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队长、副大队长于2011年9月30日下午,带领30余名干警,以“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食用植物油生产、销售;且销售金额已达立案追诉标准”为由,查封、扣押了景天公司的财产,并传唤该公司股东和部分工人10余人;10月1日公司法人代表梅小军也被传唤至县公安局。
据梅小军介绍,在被传唤期间,他向县公安局办案人员提供了“县发改局的《备案通知》”、“营业执照”、购买设备、调试等资料。
2011年6月17日叙永县政府盖章确认的“泸州市农业担保贷款审批表”中明确指出:“景天公司项目占地10余亩,建成房屋2000m,预处理生产线2条、二次脱脂生产线1条、精炼生产线3条、供热系统2套。油脂储存能力1000吨,生产能力2.4万吨,已投入资金1000余万,能生产各种植物油,今年已完成设备调试工作。”
他表示,这些资料证明景天公司的主体资格合法,景天公司压榨油生产线调试成功后,没有再进行任何生产。调试产出的4吨菜籽油,除用于公司食堂、股东、员工自用及赠送品尝外,其余3吨多的菜籽油全部进行了封存,就能够充分证明景天公司没有进行销售;县疾控中心出具的菜籽油《检验报告》证明景天公司调试生产的菜籽油是合格产品。景天公司不是无证擅自从事食用植物油的生产,更没有销售行为。
然而,办案人员却罔顾事实,在立案前的初查和调查核实中,未经检验鉴定、也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景天公司调试产出的菜籽油是不合格产品,更没有查到景天公司销售了菜籽油并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证据,不存在“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情形,仍然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并于10月1日22时对梅小军违法刑事拘留。
据了解,叙永县公安局立案定性的“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食用植物油生产经营活动”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范畴,该条款并没有附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加重情形。
梅小军被刑拘8天后,叙永县公安局才开始委托叙永县质监局对景天公司封存一年多的菜籽油和公司工人刘某刚拿回家用剩的菜籽油进行抽样鉴定。
10月14日,封存一年多菜籽油的检验结果为酸值和过氧化值不符合国家标准。梅小军在看守所对检验程序和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办案人员提请县质监局、食药监局等部门出具鉴定意见,为此还召开了县专题会议。
专题会上县质监局、食药监局相关人员表示,“景天公司调试设备产出的菜籽油酸值、过氧化值都检验合格,菜籽油有保质期,放久后受空气、温度、时间影响,酸值、过氧化值可能会升高,不能拿时过一年多的油品检验报告去代表一年前的油品质量。”鉴定意见结论为:此三份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不能作为定罪依据。
冤上加冤
不等鉴定结果出炉,被指生产“地沟油”
梅小军表示,叙永县公安局及“联合执法组”不等鉴定结果出炉,就向中央、省级媒体提供信息,将景天公司调试产出的合格菜籽油说成是生产“地沟油”。
2011年10月11日,央广网《四川叙永查获上吨问题油,老板已被刑拘》、省内颇具影响力的媒体华西都市报《秘造“问题食用油”三无工厂老板被刑拘》;《数吨“地沟油”再现泸州、储油罐锈迹斑斑》等报道纷纷出炉,并被多家媒体网站转载。
在“地沟油”“问题食用油”人人喊打的背景下,媒体连篇累牍的报道,在全国造成极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景天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形象和信誉。虽然时隔13年,这些报道在网上仍然大量存在,“地沟油公司”、“黑心老板”的冤屈至今都无法洗清。
违法立案侦查长达997天
“办了案子、垮了厂子”
在县专题会议作出鉴定意见“三份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不能作为定罪依据。”的情况下,县公安局仍然拒不撤销案件。10月28日,梅小军被取保候审,四个月解除取保候审后,继续坚持违法刑事侦查长达997天。
景天公司于2011年6月17日取得的叙永县政府担保“2011年农业担保贷款项目”90万元贷款;梅小军担任法人的另一家企业,于2011年9月16日已经取得农业发展银行泸州市支行《关于同意向叙永县三省饲料有限公司发放120万元农业小企业贷款的通知》,在即将发放贷款之际,均因银行以法定代表人是犯罪嫌疑人,而停止了向企业的贷款。
“县公安局拒不撤案,身上还背了‘生产地沟油’、‘黑心老板’等恶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根本无法开展。”梅小军表示,我经过多方努力,银行提出要“撤销案件决定书”才能恢复公司贷款。由于叙永县公安局违法立案侦查长达997天,最终两项贷款被全部取消。
生产经营饲料十几年的县知名企业三省饲料公司在这恶劣的营商环境下被廹于2014年6月宣布倒闭。景天公司也因上述原因瘫痪倒闭至今无法恢复生产。
没有犯罪事实发生
违法刑事拘留被判国家赔偿
2013年10月23日,梅小军解除取保候审2年后,向叙永县公安局提出刑事赔偿申请,县公安局在刑事赔偿回复函中,仍然坚持认为“其立案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有证据证明景天公司销售了伪劣产品,达到5万元的立案追诉标准,该案还需要进行侦查”。
“如果按叙永县公安局的说法,有证据证明景天公司销售了伪劣产品,只是没有达到立案追诉标准,那么在后来撤销案件时,就应该按相关规定将景天公司销售了伪劣产品案件移送行政部门进行处理。”梅小军说。
事实是叙永县公安局并案件没有移交任何部门。叙永县质监局、食药监局也在县专题会议作出三份《检验报告》不能作为“定罪”证据的鉴定意见后,认为景天公司没有任何行政违法行为,退还了扣押的所有物品,对景天公司未予行政立案,更谈不上进行行政处罚了。
2014年1月23日,梅小军向泸州市公安局提起刑事赔偿复议申请,3月21日市公安局作出复议决定书:“叙永县公安局对梅小军立案侦查,不符合法律规定”,“该案有证据证明,立案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之规定,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予以立案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属于违法刑事拘留。”并决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叙永县公安局对梅小军违法刑事拘留28天进行赔偿。”
据了解,叙永县公安局接到泸州市公安局复议决定书,对梅小军支付了国家赔偿5105.80元之后,任然拖延了三个月拒不撤销案件。
“2014年6月11日,泸州市群教活动督导组进驻叙永督导本案,召集叙永县政法委、检察院、法院、县政府法制办、公安局和我,召开了听证会。”梅小军介绍,县公安局领导在会上表示“市公安局认定是违法立案我们不管,县政府领导没有同意撒案就不撤,现在虽然没有销售伍万元的证据,我们要继续立案侦查到底,直到查到问题为止。”
2014年6月25日,叙永县公安局才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
叙永县公安局违法立案、违法对梅小军采取强制措施、违法侦查长达997天,而对梅小军,以及其担任法人的2家企业造成的两千多万元的财产损失(以评估为准)的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却一直延续至今。
绝不放弃
时隔13年仍奔波在追责的路上
泸州市群教活动督导组召开听证会后,督导组向叙永县提出了“先把企业救活”、“先解决紧迫问题”的督导意见。
据介绍,叙永县政府方面开始与企业洽谈,协商以相应的政府扶持资金和项目扶持资金帮助企业解决面临的困境。但叙永县政府却要求梅小军及企业向政府书面承诺:“叙永县公安局及县级相关执法部门于2011年10月对梅小军本人及景天公司调查一事不再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提出任何要求。”
梅小军断然拒绝了这种无理要求。他认为国家赔偿、企业补偿与错案追责不可偏废,要求有关部门对叙永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及领导人的执法过错进行问责;使被损害的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能得到维护,企业能早日恢复生产。
多年来,梅小军一再向泸州市、叙永县各级政府、政法机关申诉、投诉,要求对违反法纪滥用职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并解决因冤假错案而造成的企业损失并尽快恢复生产。
梅小军表示,他多次向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投诉,市检察院却一拖再拖也不按规定给予书面答复,仅口头答复称:“叙永县公安局只是办案有“瑕疵”,没有违法违纪行为不予追责”。
如果说,对于冤案错案的纠正,是一种纠错和正义的归来。那么,迟迟难以提上议程的错案追责,则让迟来的正义无法圆满。
对于梅小军而言,追责之路甚至比撤案之路更为曲折漫长。纵观此案,当地有关部门不仅要深刻反思、改正错误,也要在查清事实、综合考虑错案造成的危害后果,准确定责的基础上,按照司法责任制规定追责到底、以儆效尤。如此才能让群众不用担心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梅小军表示,他将向中央纪监委、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三部委控告、追究叙永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及领导人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该案给以上两企业造成的损失责任,使被损害的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能得到维护,企业能早日恢复生产。(袁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