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6日凌晨3时许,安徽含山县公安局110报警中心接到仙踪镇村民许传永的电话报警,其称:其胞兄许传春及其儿子许继亮在其承包的鱼塘附近鸭场内被人杀死。

含山县刑警队接到报警后,立即组织刑侦人员赶赴现场。

现场位于村郊鱼塘附近许传春家族经营的鸭场内。鸭场四周围有高1.2米许的铁丝网,其上未见攀爬、踩踏痕迹。许传春、许继亮二人的尸体呈仰卧位于鸭棚西侧9.4米处地面。尸体北侧7.8米为鱼塘,塘边一枝叶茂密的榕树。尸体西侧为高约50cm厘米的铁丝网,一个黄白两色的水桶,水桶旁地面散落一只水烟筒、一个黄色的打火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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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进一步勘验发现:该养鸭场只有一条小路进入中心现场,养鸭场四周围有铁丝网,铁丝网未发现有破损、变形及钩挂异物等被侵入痕迹。死者许传春的左大腿压在许继亮的双小腿上,姿态极不自然,明显死后被人移动过。许传永当时处在距现场160米处给病鸭打疫苗,当时现场有较强的照明灯光。

经侦查员现场了解:许传春,男,53岁;许继亮,男,29岁;案发前该鸭场发生了瘟疫,成群的鸭子患病死亡。许传春、许继亮于2012年4月16日凌晨0时30分左右在其经营的鸭场内为病鸭喂药,许传春胞兄许传永(许继亮父亲)在距离死者约200米处的塘埂上给病鸭打针。约凌晨1时,许传永发现许传春、许继亮倒在鸭场内,胸前有大量血迹,已死亡。

经法医检验鉴定:死者许传春符合单刃锐器刺伤胸部致肺、心脏及肝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许继亮符合单刃锐器刺伤胸部致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进一步调查发现:许传春和许传永联合承包的养鸭场因发生“鸭瘟”,损失巨大,双方在利益分配和承担损失方面有分歧。

鉴于案件重大,在县公安局副局长的领导下,迅速组建了“4·16”专案组,立即展开调查。

根据技术手段的分析,专案组成员发现了两大疑点:

第一、许继亮在4月15日下午6点到达养鸭场开始直至案发,多次出入养鸭场,其最后一次进入鸭场前与其父许传永有短暂通话,其当晚活动情况与其平时在养鸭场的惯常活动轨迹不符。

第二、许继亮父亲许传永当晚在养鸭场为患病的鸭子注射疫苗,距现场约160米左右,现场有灯光,但其竟未听到杀人时的呼叫声音,也未发现有他人杀害两人的动静和身影,其于4月16日凌晨1点40分左右到达案发现场,但直至凌晨3点5分才报案,期间未报120求医、未发现有其他人出人,反而先联系自己其他兄弟。

专案组侦查员于是找到许传永,询问他为何不先报警或者拨打120?

许传永面对侦查员的询问,称一开始自己认为是许继亮杀了许传春之后自杀,因恐报案后尸体被拉到殡仪馆火化,希望土葬处理尸体才没有及时报案,但后来因在现场未发现行凶的刀,怀疑两死者是他人所杀,才最终决定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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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快破案的速度,法医对两具尸体进行了详细的尸检:

其一、尸检情况许继亮和许传春尸体呈仰卧,许传春左下肢压在许继亮右下肢上。两者尸体基本呈垂直交叉姿态。

其二、许继亮的尸检情况:死者许继亮胸部乳头上方位置、由左至右有四处横行的单刃锐器创口,刃口均向左,创口长度约在2.5~3.2cm之间。刺穿深入至肺,右手背2cm×0.3cm擦伤。复检尸体时发现,上述四处刺创,均未伤及肋骨,且细看右胸刺创内下边缘处有一细小表浅的刺痕。

其三、许传春的尸检情况:死者许传春的胸部及上腹部有多处单刃锐器刺创,刺创口方向不一,长短不一,胸部刺创均伤及肋骨。左肩部、左背部近脊柱部位有三处刺切创,双上肢、双手掌侧有锐器刺、划伤,左下肢膝关节附近有三处长条形划伤,左足跟有锐器切削伤并伴有片状表皮组织缺失。

另外法医还进行了DNA检验,检验结果:许继亮左、右脚踝,左手背,右足背外侧血迹检出许传春DNA,许继亮左前臂,右手臂,左手指甲血迹检出自己的DNA,许继亮右手指甲和右小腿前侧中段血迹检出两死者DNA,许传春右前臂,右手指甲,右足拇指上血迹检出自己DNA,许继亮裤子上检出两处许传春血和两处许继亮血。许传春裤子上检出自己DNA。现场两枚烟头都是许继亮所留。

现场勘查结束后,专案组却对这起案件产生了争议,争议的焦点这宗案件的案件性质。

支持杀人后自杀的同志认为:如果是两人皆为他杀,则作案动机是什么,该时间、地点是否是最佳的作案时间和地点。为何不杀害许传永?许传永距案发现场160米远,案发现场灯光较强,为何反映不出两人被害的情况?

支持他杀观点的同志认为:现场未发现凶器,虽然都认同同一把单刃刀具可以形成两人的损伤,如果是许继亮杀人后自杀,则凶器必然遗留在现场,作案凶器的去向成为案件性质定性的焦点。同时,许传春的左大腿压在许继亮的双小腿上,如为许继亮杀人后自杀,则不可能形成这种姿势。

为弄清案件性质,消除争议,次日,专案组对现场和尸体进行复勘和复检,并进一步调查取证。

法医又进行了一次尸检:许传春的损伤遍布身体多处部位,其中背部的损伤自己不能形成,双手有抓刀刃形成的抵抗伤,左下肢有倒地后抵抗形成的切划伤,其损伤明显是被他人故意伤害所形成;而许继亮的损伤与许传春有明显反差,体表没有抵抗伤,仅胸部上方位置、由左至右有四处横行的单刃锐器创口,刃口方向一致,呈左高右低的直线排列,间距差别不大,自持单刃锐器恰可刺伤此处部位,且没有抵抗伤。

由此可以判断:许继亮被他人刺击绝难形成这样的损伤。

刑侦人员根据现场和调查进行分析:根据勘验现场,现场周边铁丝网无侵入及破坏痕迹,死者许传春的左大腿压在许继亮的双小腿上,姿态极不自然,明显死后被人移动过。如果系凶杀案,凶手根本没必要这样做,属无法解释的多余动作,据此分析,则应是首先到达现场的人所为,即许传永移动尸体的可能性极大。

正常情况下,许传永处在距现场160米处给病鸭打疫苗,现场有较强的照明灯光,且时间为凌晨1点多,周围环境异常寂静,两名死者皆被其他人所杀,许传永应该能听到挣扎搏斗的呼喊声并看到当时的情景,其到达现场后,应本能地沿着杀人凶手逃跑的方向追赶并尽快地求医和报警,但其没有这样做,而是先打电话给自己的兄弟,说怀疑是其中一人杀人后自杀。就这样的现场,分析难度极大,以许传永的水平,根本不可能在第一时间想到此事。

如以上推理属实,则现场中,许继亮的身体姿势,明显是右手持刀的形态,凶器必在其右手或附近,而凶器不见,唯一的可能是被许传永藏匿起来。

根据两名死者身上血迹的DNA检测结果分析:许继亮裤子和脚上有许传春的血迹,而许传春身上只有自己的血迹,这也符合许继亮杀死许传春后自杀的血迹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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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案组又对死者进行死前活动轨迹及心理分析:根据死者手机的时空定位分析,许继亮案发前晚反复出入养鸭场,轨迹明显异于常日,其最后一次进入前与许传永有短暂通话,应是确认许传春是否仍在养鸭场。

而事件发生时,许传永远距离目睹了许继亮杀死许传春的过程。许继亮左胸处的刺创下缘,有一微细的、符合刀尖接触形成的伤痕,应是刺入前的犹疑所致,而四处略呈直线排列、间距相对一致且未伤及肋骨、有犹疑动作的刺创,必须是挺胸仰头的情况下右手刺击所致,而这种姿势,符合在面对他人的情况下故意所做的决绝动作,而许传永必然是直面许继亮自杀的动作,故而产生之后的可疑行为。

案件到此,专案组一定认为:许传永为避免自己儿子杀死许传春的家丑外扬且为回避之后与许传春家属产生的纠纷,选择首先与最亲的兄弟商量,最后移动许传春尸体伪造现场、藏匿凶器、编造谎言,故其口供中产生了明显的矛盾。

4月17日下午3点,专案组传讯了许传永,在大量的证据面前,许传永如实交代了整个事件的真相:

原来,许继亮因鸭瘟后不断激化和许传春的利益矛盾,4月16日凌晨许继亮持刀进入养鸭场杀死了许传春,杀人后许继亮因胆怯最终选择了自杀,而在场的许传永目睹了事发经过,但权衡利害后最终选择移动许传春尸体伪造现场、藏匿凶器、编造谎言……从而导致办案人员对该案性质产生巨大分歧。

至此,仅仅36个小时,“4·16”双尸案就真相大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