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13日凌晨0时许,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指挥中心接到一名男子报警称:李广田回到其位于重庆市渝中区交通街41号3-3的家中发现其妻张雪萍失踪,家中有血迹,怀疑遇害。

接到报警后,渝中区公安分局立即组织刑侦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勘查。

现场位于交通街41号3-3,二室一厅结构,客厅地面上可见两处平行的擦拭血迹延伸向大门口,血迹分别长为34cm和10cm,在沙发上发现水电缴费卡和水电费收据各一张(显示地址为“黄金堡11栋2-8-3”),现场两个卧室门框下部及旁边墙壁上可见零星血迹和擦拭痕迹,主卧室内有一双人床,床上被褥呈翻向床尾半开状,床单一角可见15cm×3cm的血迹,现场门窗均完好,房间各部位物品摆放较整齐无明显翻动和异常,经过外围勘查在该楼4-1住户门前地面上发现有少量滴落和流淌血迹。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据此,刑侦人员推断受害人张雪萍可能已经遇害。

随后,渝中区公安分局成立“2·13”专案组,专案组民警迅速开展调查访问并根据在现场沙发处发现的水电缴费卡和收据,赶赴重庆市渝北区黄金堡调查。

当专案组民警到达黄金堡11栋2-8-3后,在其大门外墙角发现有血迹,民警们顿感不妙,随即破门而入,竟发现尸块及作案工具。

现场是两室一厅结构,大门外墙角处有18cm×10cm的粘附血迹,在客厅内发现有纸箱、粘血鞋套等作案工具,在卧室、厨房及卫生间内均发现藏匿有人体残缺组织,部分组织经过蒸煮,次卧室西面为“凹”字形天台,在天台上发现装有人骨的塑料袋、一条残缺的上肢组织和一把奶头铁锤等物,次卧室窗下的二楼处平台上发现经过焚烧的受害人衣物及部分作案工具。在现场楼房下水道内打捞出部分人体皮肤、肌肉、血管、肺等组织碎块,可见皮肤组织表面呈黑褐色,有水泡。

侦查员立刻向指挥部汇报,不久大量刑侦人员赶到现场进行勘查和尸检。

头颈部:尸块一块,面容完整,右侧头部有多处片状大小不等的皮下出血,头部散在有12处创口,均有明显生活反应,大小为2cm×1cm~4cm×5cm,呈星芒状或弧形,创缘均有挫伤带,创腔内可见组织间桥。面部散在片状皮下出血或表皮剥脱,上下唇黏膜有破损和出血。下部于第6~7颈椎处离断,断端无生活反应,断端皮肤边缘整齐,有多处皮瓣,颈部软组织及椎体骨质断面整齐。解剖见右颞部、枕部见广泛性帽状腱膜下血肿,颅顶骨及右后颅窝颅底骨折,蛛网膜下腔广泛性出血,双侧额叶底面散在脑挫伤,双侧额叶切面见脑组织散在出血。

胸腹部:肩胛骨一对,胸骨一块,断裂及部分完整的肋骨共计30根;脊柱尸块分为3段,上端骨质断面整齐,其余断端骨质断面均不整齐,断端处有骨质缺损,腰椎段残留部分皮肤软组织,皮肤表面见多条凌乱划伤痕,胸腹腔脏器及软组织缺失;骨盆及其软组织一块,基本完整,软组织色泽正常,盆腔内见完整子宫、附件及结肠一段,子宫腔内见节育环。

四肢:左上肢尸块从肩关切处离断,皮肤呈灰黑色,部分表面有水泡,断端软组织切面色泽灰暗,无血迹流出,左肱骨头关节面内见三条平行的骨质表浅划痕,左中指、小指缺失;右肱骨、右尺骨、右桡骨各一根及部分残留的掌指骨,右尺骨下端见砍切痕。双下肢骨齐全,除双足外皮肤软组织均缺失,双足皮肤呈灰黑色,皮肤表面水泡形成,双股骨及胫腓骨表面见多处砍切痕,所有骨质相连软组织切面呈灰白色,失去光泽,无血液流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各尸块断端吻合,具有明显解剖标志组织结构无重复,经DNA检验尸块认定同一,并确定为张雪萍尸体。提取部分尸体组织进行毒物检验,未检出常见毒物。

“2·13”专案组根据现场分析和案件性质进行了会议讨论,并得出以下结论:

一、现场无翻动痕迹无财物损失,故排除抢劫杀人可能,案犯熟悉受害人生活规律,趁受害人独自在家的时机,和平进入室内,杀人后清理现场并移尸,在第二现场对尸体进行肢解并用高压锅蒸煮后倒入下水道,该案系一起有预谋的故意杀人案,且应为熟人作案。

二、根据死者角膜混浊及尸块情况,结合案情综合分析推断,其死亡距解剖开始时(2008年2月14日0时)为24小时左右,结合案发情况分析作案时间应为2008年2月12日19时30分后至23时30分左右。

三、被害人头皮裂创创口创缘均不整齐,创内有组织间桥,部分典型创口呈弧形,长约2~4cm左右,创缘有挫伤带和皮下出血,根据以上损伤特征推断其致伤工具应为锤类钝器;

第一现场和第二现场相距11公里,结合第一现场大门内侧地面的平行血迹和4-1住户门前的血迹,以及第二现场发现的红色包装胶带,分析认为移尸过程中尸体曾用包装物包裹并有血迹渗出;根据尸块检验见颈部第6~7颈椎处离断,断面整齐,断离处皮肤边缘有多处皮瓣,右尺骨下端及双下肢长骨表面可见骨质砍痕。根据以上损伤特征,推断其分尸工具应为砍切器。

四、根据第一现场的血迹分布及相互关系,考虑到第一现场楼上平街出口处为七层,第二现场位于楼上八层,且均无电梯,移尸距离超过11公里,结合第二现场发现提取的多种工具,分析认为一人无法独立完成,可能为二人结伙作案。

五、犯罪分子能和平地进入室内,杀人后清理现场并移尸,现场除零星血迹外未发现其他有价值痕迹,为毁尸灭迹将尸体肢解,采用高压锅蒸煮的方法将人肉组织切碎后倒入下水道。据此分析认为该案为熟人作案及女性参与作案的可能性大,犯罪分子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心思细腻准备充分且手段极其残忍,与被害人之间有仇或积怨较深。

专案组通过对现场痕迹、物证状态、位置及相互联系的分析,以及运用痕迹物证的实验室检验结论和其他相关信息,结合已掌握的相关客观事实,对该现场进行重现:

犯罪分子作案前准备作案工具,选择夜间的时机和平进入案发现场,在主卧室门内侧用钝器将受害人张雪萍击杀,其间受害人挣扎,案犯采取捂嘴等方式控制;杀人后案犯对现场进行过清理,对尸体进行包裹并在大门处有拖移动作,作案后携带行凶工具离开;犯罪分子沿3楼楼梯向上从7楼出口抬尸离开,此过程中在4-1住户门前有停留,后使用交通工具前往第二碎尸现场;案犯在厕所内用刀对尸体进行肢解,并在厨房内用高压锅进行蒸煮,后将切块的人肉组织倒入下水道。

专案组侦查员通过走访了解到:发现尸块的黄金堡住处为报案人李广田的儿子李乾蓄租住,案发后李乾蓄及其母亲牟小环不知去向,二人有重大作案嫌疑。

办案民警通过侦查布控于当晚将二人抓获,二人对杀人碎尸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00年牟小环为拆迁多分房和丈夫李某离婚,两个儿子由李广田抚养,但李广田又与受害人张雪萍结婚,牟小环一直怀恨在心,多次因怀疑张雪萍对其儿子不好发生过矛盾和摩擦,2007年5月前后牟小环萌生杀死张雪萍的想法,并考虑用高压锅煮的方法毁尸灭迹,牟曾几次教唆长子李乾蓄共同作案未果。

2008年1月中旬李乾蓄在奶奶去世后,因住房等问题与继母张雪萍之间的矛盾激化,2月12日21时许牟小环再次提出要杀死张雪萍,李乾蓄表示同意,按照牟小环的预想两人着手准备和分工。

2008年2月12日22时,母子俩携带作案工具(电工刀、菜刀、绳子、胶带、纸箱、手套、脚套、高压锅和带电线的插板等)乘出租车前往交通街受害人家,李乾蓄用钥匙开门,张雪萍在主卧室内睡觉,牟小环顺手拿起客厅内的一把铁榔头后两人进入主卧室,牟小环用铁榔头砸张雪萍头部,李乾蓄同时用手捂住张雪萍的嘴,张雪萍挣扎着从床上爬到地上呼救。李乾蓄上前将张雪萍按在地面上,母子俩合力用绳子将张勒晕,随后母子俩轮流用铁榔头砸张头部,用胶带粘住其口鼻,致张雪萍死亡。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在确认张雪萍死亡后,母子俩将尸体和作案工具一起装入纸箱并用胶带封好,接着李乾蓄将纸箱拖到门口,然后用手套和脱下的棉毛衫清理地面的血迹,最后两人抬起纸箱经7层平街出口到达马路边,打出租车将尸体运至渝北区黄金堡李某蓄的暂住地。

到达暂住地后,母子俩开始在厕所内用准备好的刀具肢解尸体,肢解下来的人体组织用高压锅在厨房内蒸煮,将肉剔下切块后倒入厕所下水道内,将剩下的骨头用塑料袋装好。

下午,母子二人作案结束后,竟选择外出吃饭和购买衣服,直到后来被警察抓获。

该案是由母子两人共同参与的因长期积怨引起的故意杀人案件,反映出女性作案具有相当的预谋性,决心置被害人于死地,为清理现场和藏匿尸体作了详尽的准备,作案过程由母亲主导,儿子积极配合,探究其犯罪原因为文化水平低,缺乏道德观念、心胸狭隘、缺乏理性、婚姻破裂后长期累积的矛盾引发且体力较差。

儿子年富力强、知识水平有限、看问题片面、缺乏社会经验和明辨是非的能力、情感强烈又不稳定、自控能力差、容易受到周围环境影响、不考虑行为后果,从而被母亲唆使。

至此,“2·13”特大杀人碎尸案真相大白。

(因可理解原因,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