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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情经过:

原、被告于2021年12月1日登记离婚,在同日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6.双方离婚后,男方给予女方经济补偿人民币35万元……
又查明,原告自认收到被告经济补偿金共计50,000元,转账日期和金额:2022年6月21日转账10,000元,2022年8月26日转账10,000元,2023年1月21日转账20,000元,2023年7月12日转账10,000元。

法院判决:被告范某决于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俞某剩余经济补偿款300,000元

法理分析: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系自愿离婚,并签订了书面离婚协议,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了离婚登记。关于本案系争的被告承诺补偿原告经济补偿损失350,000元,这是双方协商的过程,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此外,原告自认被告曾某原告经济补偿款50,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尚余的300,000元,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

郝小青律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