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龙口市应急管理局聚焦“动火、登高”2个重点环节,严查违规作业不手软。以下典型案例警示大家,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案例1】

2024年3月15日,龙口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结合电话举报提供线索,对龙口市某安装有限公司裕龙岛项目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员工刘某,正进行热切割作业,执法人员现场对作业人员的资质进行核实。经查,刘某没有取得热切割作业等相关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97号第1档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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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2024年3月19日,龙口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结合烟台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办理单,对龙口市某设备修造厂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的员工姜某,正进行电焊作业,执法人员现场对作业人员的资质进行核实。经查,姜某没有取得电焊作业等相关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该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97号第1档的规定,对该厂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

2024年3月19日,龙口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龙口市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员工王某,正进行登高作业,执法人员现场对作业人员的资质进行核实。经查,王某没有取得登高作业等相关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97号第1档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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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来源:龙口应急管理、烟台消防、问政烟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