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注销后,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就能逃得掉?且看龙岩法院怎么判。
2021年12月,陈某入职新罗区某茶庄(个体工商户)任营业员,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1月31日陈某辞职。因茶庄未及时支付陈某2022年1月份工资,双方发生纠纷,协商未果。陈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茶庄支付2022年1月工资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与经济补偿金。因该茶庄已注销,仲裁委不予受理。陈某遂向新罗法院提起诉讼。
新罗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体工商户注销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某茶庄具备法律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其经营者以茶庄的名义对外经营。经营期间,茶庄聘用了陈某,对陈某进行管理并发放工资,该茶庄与陈某之间具备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依据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注销的,其债权债务应由其经营者承担,由此,陈某要求经营者支付尚欠工资、二倍工资差额以及经济补偿金的诉请,于法有据,新罗法院支持了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廖丽婷
新罗法院民一庭 一级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属于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劳动者。个体工商户因用工产生的劳动法上的经济责任,以经营者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注销与否,并不影响经营者对债务的承担。
司法实践中,一些个体工商户,企图通过注销个体工商户的方式,逃避债务。此举有违诚信,不仅无法得逞,还会抹黑自身信用。希望以本案提醒广大用工主体,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用工环境,营造知信、重信、用信、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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