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车主朋友们!

你们有没有碰到或者听说这样的情况

当爱车发生严重交通事故时

总有那么几个号称可以帮你

解决燃眉之急的黄牛贩子循声而来

围绕身旁

把车子给我们,马上给你打全款,后面的事情我们来办。

不要和保险公司协商,去法院起诉,赔的钱更多。

在法院走诉讼流程很繁杂,我们是专业的,委托给我们你放心。

然而,黄牛贩子的“高价引诱”

真的如承诺般美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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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近期,宜昌中院审理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李某驾驶的奥迪车在宜昌发生交通事故,李某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后就把车子送到武汉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显示李某的奥迪车损失金额达23万余元,与全损价格仅相差不到5000元。随后,李某又火速在秭归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报案之后到起诉之前李某再未与保险公司进行过任何沟通。

审理中发现,李某作为原告在一审胜诉的情况下却对承办法官的询问异常抵触、拒绝出庭,其种种表现让人费解。更可疑的是,李某的车在事故发生后就从宜昌送到了武汉,此后又转卖到浙江,致使法院无法实地察看车辆情况。此外,李某在诉讼中称车辆已经维修完毕,但提交的维修发票的金额与鉴定金额分毫不差,却又无法拿出修理所使用的配件购买清单等证据作为佐证。在承办法官多次劝导下,李某最终承认在事故发生后没几天就将车辆卖给了一个修理厂,李某早就收到了全款,至于后续诉讼根本与他无关。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财产保险遵循损失补偿原则,任何人不得通过保险牟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协助定损、与保险机构协商确定维修方案和机构是被保险人应尽的义务,而李某在事故发生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与保险公司协商受损车辆的维修事宜,就直接将车辆送往外地进行评估,在取得评估结果后也没有与保险人协商如何维修,而是径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还在诉讼过程中将事故车辆销售到外地,致使保险公司无法核查车辆受损的具体情况,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由于案涉车辆已经实际维修完毕,而李某却没有提交真实的维修信息,考虑到财产保险应当遵循损失补偿原则,为真正发挥保险的损失补偿功能,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避免被保险人利用低价维修、高价索赔赚取差价,法院最终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上述案件中,李某作为受损车主,听信黄牛之言,一心想越过法律程序,快速拿到赔款,殊不知已陷入了“车险黄牛”非法利益链。李某提起诉讼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只是非法利益链中的一环。李某可能不曾想到,其配合黄牛卖车索赔的行为涉嫌非法谋取保险利益,稍不慎,就有可能落入车、款两空的境地。主导本案真正的幕后黑手是购买了李某事故车的“车险黄牛”。近年来,车险黄牛利用司法程序“低价维修、高价索赔”赚取差价牟利的案件呈递增趋势,宜昌中院高度关注此类“保险职业理赔人”案件,在审理中,以规制保险市场乱象为己任,以维护商事交易稳定为方向,体现出了商事审判应当具备的专业素养和担当精神。经总结,车险黄牛参与的案件一般呈现以下特征:

1. 事故车一般是高端品牌车辆。宝马、奔驰、奥迪等较为常见,这类车辆汽车零整比高,因而按照更换配件价值来计算损失时,往往可以评估出无限接近于全损的价格。

2. 事故发生后车主与保险公司沟通少。很多车主在遇到这类保险事故后,很快就有黄牛贩子将事故车买断,车辆一旦脱手,车主和保险公司自然不会再产生交集,也不可能要求保险公司对其车辆进行维修。

3. 单方委托鉴定是常规操作。为了确定损失金额,车险黄牛通常会单方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的金额通常与整车全损价格非常接近,甚至达到90%以上。

4. 没有合理理由,不接受保险公司按照全损理赔。在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可能基于车损价格过高而主张按照投保金额进行理赔,理赔金额甚至是高于鉴定金额的,但车险黄牛一般不会接受这样的方案,原因在于事故车在经过简单维修(通常使用拆车件、副厂件)后还可以再次高价卖出。但若按照全损理赔,则事故车残值必须交付保险公司,黄牛就彻底失去了赚取差价的机会。

5. 维修后不提交真实维修价格。由于车险黄牛通常是低价维修,所以即使其主张车辆已经维修了,也不敢提交真实的维修价值,否则法院将按照维修价值判赔,直接让其高价索赔的目的落空。

在此,宜昌中院也提醒广大车主朋友们,发生保险事故后,一定要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报案并积极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如果保险公司确实不能满足自己的维修要求,比如不配合定损、不指定维修机构等,那么您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支持被保险人合法、合理的诉求。

后续,宜昌法院在车损理赔案件中将进一步加大从严审查力度,如果发现车险黄牛利用司法程序牟利,绝不姑息纵容,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来源丨民二庭 杨小风

采编丨何骏怡

校对 | 石志宏

审核 | 王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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