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内出轨,为“小三”花费数百万,妻子心灰意冷之下,婚内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日前,福建厦门思明法院宣判了这样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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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内出轨为他人花费数百万

在1990年的一个炎炎夏日,魏女士与吕先生通过朋友的引荐相识,两人情感迅速升温,最终在同年年底步入了婚姻的殿堂。紧接着,次年迎来了他们可爱的儿子,家庭生活洋溢着幸福和温馨。

然而,随着吕先生事业的腾飞,他变得愈发忙碌。为了家庭的和谐与幸福,魏女士在2003年做出了一个重大的决定——辞去工作,全心投入到家庭中,负责照顾儿子和吕先生的生活起居。吕先生为了感激妻子的付出,每月都会给予魏女士5000元作为家用。

然而,这段看似完美的婚姻背后,却隐藏着不为人知的危机。在一次偶然的社交场合中,年近六旬的吕先生结识了年仅三十多岁的严小姐,两人迅速擦出了火花,并共同孕育了一个女儿。不幸的是,这个女儿身患先天疾病,需要进行多次手术,所有费用均由吕先生承担。在五年多的时间里,吕先生不断向严小姐转账,总额高达300多万元。

更令人震惊的是,吕先生在这段婚外情中,还秘密购买了多套房产。他不仅以自己的名义在厦门购买了四套房产,还在其他城市购置了八套房产,并将这些房产全部赠予了严小姐。

然而,纸终究包不住火。魏女士渐渐发现了丈夫的异常行为,原来他早已另筑爱巢。这个突如其来的真相对魏女士来说,无疑是一次沉重的打击。多年来,她为了家庭的幸福和完整,默默付出,却换来了这样的结局。

魏女士最终将吕先生告上法庭

魏女士坚信,在婚姻关系中,吕先生故意隐瞒和转移夫妻共有的财产,已对她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因此,她坚决要求法院依法对厦门的四套房产以及吕先生名下一张银行卡内的四百多万存款进行分割。

然而,吕先生坚决反对在婚姻期间进行财产分割。他强调,家庭财产远不止这些,如果真要分割,应等到离婚后再进行全面清算。

经过法院的审慎审理,认为吕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女性严小姐有了私生女,且未经魏女士同意,擅自向严小姐转账高达三百多万,并花费数百万购买房产赠予严小姐,这一行为严重损害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权益。尽管吕先生与魏女士尚未正式离婚,但魏女士提出先行分割部分共同财产的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对此给予了支持。

鉴于魏女士要求分割的房产和银行存款并非吕先生刻意隐匿或转移的财产,法院在充分考虑女方及无过错方的权益后,决定按照6:4的比例在魏女士与吕先生之间分割这四套房产和四百多万元存款。

法官说法

在夫妻关系的终结过程中,关于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通常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或者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婚内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的特定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一千零六十六条明确列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夫妻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1. 其中一方存在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侵害双方共同财产权益的行为;
  2. 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因患重大疾病需要医疗救治,而另一方却拒绝承担相关医疗费用。

在本案例中,情况正是符合第一种情形,即一方已经出现了隐匿、转移巨额财产的行为。面对这样的情形,无论是通过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的方式,都可能因双方意愿不一、财产分配复杂等问题而无法迅速解决。因此,进行婚内的财产分割成为了保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首先,原告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夫妻双方的情况确实符合婚内分割财产的法定条件;其次,为了防止另一方继续恶意隐匿、转移财产,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显得尤为重要,以确保案件处理过程中财产的安全与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