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行政执法视角下的文物犯罪案例分析(四)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案例

《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两高文物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导致二级以上文物或者五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或流失,导致省保以上文保单位本体严重损毁或灭失即后果严重。

2002年《全国人大常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中释明:依法、受委托行使国家管理职权的人员,以及未列入国家机关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2012年底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具有保护文物职责的文博单位工作人员、专职或兼职文保员等,违反工作规定不当履职,造成文物损毁流失等严重后果的,可以构成本罪。本罪以前归检察机关管辖,2018年国家监察体制建立之后归监察机关管辖,属于监察机关管辖的101个罪之一。

一、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案例

裁判文书公开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案例共16件,媒体报道案例1件。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判例中,被告有文物部门领导工作人员、文管所工作人员、专职安保人员和文保员(护墓员)等。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是文物部门负有安全责任的领导干部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文物进行保护,导致发生盗掘或文物损毁案件;二是负有巡查责任的专职和兼职人员,未履行巡查等工作要求,导致发生盗掘或文物损毁案件。裁判文书网没有公开实刑案例。

案例十六:钱王陵管理失职导致文物流失案,该案经多家媒体报导披露。钱王陵管理所前所长骆某某、副所长陈某某在任职期间未遵守规定,在文物安全保护相关制度建设上严重缺位,未严格落实巡查工作要求,导致吴越国王陵内大量珍贵文物被盗(被盗文物已追回)。判决两人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对被告人骆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本案说明,对于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文博单位,要对本单位的文物安全工作进行履职。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巡防,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后果的,单位领导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

▲钱王陵园全景 图源:今日临安

案例十七:曾某某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2017)豫1325刑初944号。曾某某作为县文管局业余文保员,没有履行日常看护和巡查职责,导致沈某1在省保单位茶庵遗址上打井、建房及大面积挖掘长达三个月之久。经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河南站进行鉴定,认定该古文化遗址造成了比较严重的破坏。判决曾某某犯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免于刑事处罚。本案说明,即使是业余文保员等非在编人员,只要负有文物安全工作责任,就要按照规定履职,不能以薪资或补助低、本人并无编制等理由推却责任。文保员怠于履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的,也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这一点对于广大文保员队伍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

案例十八:毛某、杨某等四人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2017)冀0281刑初239号。2015年10月,景惠陵管区内的景妃陵园寝温僖贵妃墓被盗挖,墓内金凤冠等多件文物被盗(被盗文物已追回)。时任清东陵文管处的景惠陵管区区长毛某、保卫科科长杨某与警卫赵某甲、高某,均负有清东陵文物安全保护职责,但四名被告人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文物被盗。被告人毛某、杨某、高某犯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赵某甲犯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本案说明,文保单位内负有安全职责的安保人员也需要按照规定开展巡防工作,怠于履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的,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图片来自网络

二、案例评价

1.文物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各文博单位应当厘清本单位权责,依法依规履职。《文物保护法》规定了各级文保单位要有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专门机构或专人管理,文保单位的管理人或管理机构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安全生产法》规定,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文物督发〔2011〕21号)对巡查工作提出了要求,并赋予各地制定巡查办法实施细则的权力。以陕西省为例,陕西省文物局先后出台了《陕西省文物行政执法巡查办法(试行)》(陕文物发〔2008〕4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文物行政执法巡查及督察督办工作的通知》(陕文物发〔2014〕63号 )、《陕西省不可移动文物巡查管理办法(试行)》(陕文物发〔2022〕36号)等文件对安全巡查工作进行规范。对于负有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文博单位,要根据本单位三定方案确定好权责清单,制定巡查检查工作表,形成台账,发现问题按照程序处置,完成工作闭环。作为文物系统工作者,包括临聘人员和志愿者等,不论是单位领导或普通干事都应当重视本人所负责的安全工作职责,要按照分工落实三防,确保文物安全。

2.其他相关问题。

如果文博单位的三定方案中没有对安全工作进行说明,是否该单位仍需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文物安全负有责任?答案是肯定的,这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定要求。

对于在区县辖区内的其他由上级部门直接管理的文保单位,区县是否还需要进行巡查和监管呢?答案也是肯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提出:文博单位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要自觉接受属地监管;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要做到日日有巡查、次次有记录。国办的意见说明,文博单位首先是文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同时属地也要对文博单位进行监管。以西安临潼为例,《陕西省秦始皇帝陵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保护范围内的文物安全巡查由保护机构负责,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文物安全巡查由临潼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这是一个值得借鉴的分工安排,为避免权责不清,发生安全事故后推诿,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提前推动,按照类似的分工方式明确巡查范围,做到各司其职。

▲七里坪国共合作谈判处旧址(拆除前) 图片来自网络

三、结语

按照目前行政执法领域结构,文物行政执法属于文化综合执法的一部分,在办案总量中所占比重仍不大。文物相关法律法规,从立法层面而言也是相对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但是文物相关活动横跨民事、行政和刑事领域,和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文物保护利用,对于文化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分析案例,总结规律,进一步形成理论和通说,从而推动实践,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文物安全稳定,更好地为文化事业服务。

以上内容仅为笔者一点思考,不足之处请业界不吝批评指正。

《吴越王钱镠墓被盗,失职工作人员被判有期徒刑》,文博山西微信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bVH2zfKyQQT7iDPsf0iiNg。

作者:李斌 宝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完)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文物平安立场

文物平安投稿:wenwupingan@126.com

文物安全,社会参与,人人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