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战有说,对退役的立功受奖人员要给予一定的奖励待遇,我觉得这个要求啊,确实是过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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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在部队里,有战友立功,有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那么当然也有嘉奖,还有战士立功等等。立功人员是发给现役军人的,那么现役军人立功之后,该给一点奖励金的,在部队就发了,地方上该发的也发了。那么转业安置的时候立功该算积分的,也给算了,对吧。你享受到了相应的待遇。

那么对于已经退役的退役军人,你在部队立的功,你回到地方之后,退役军人是否也应该享受到立功受奖人员的奖励待遇呢?我觉得这就不合适了。从部队是部队的事,地方是地方的事。部队的立功,你转业到了地方,难道你因为部队立了功,那个工资里面还要给你加个立功津贴吗?这完全对象不对啊。

有人说,建议给立功受奖人员要发一定的奖励待遇,什么一等功每个月增加 600 元,二等功每个月增加 400 元,三等功每个月增加 200 元,这个根据你找不出来对吧,因为你的对象有问题啊。退役军人立功受奖,这个发放的主体,不好整是不是啊,因为部队里的工资,部队给你的奖励啊,你带到地方来,这个就麻烦了是不是呢。所以我们的优抚对象里边,并没有包括立功受奖人员这个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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