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读者给我发来某大V的文章,希望我能写篇文章反驳一下。

我看了一下那篇文章,其内容是美国众议院新近通过的一部议案,名叫《2023年反犹意识法案(Antisemitism Awareness Act of 2023)》

虽然名字前面带了一个2023年,但这部议案是在今年5月1日于众议院以320票赞成、91票反对予以通过的。

任何稍微了解美国政治与体制的人,看了那篇文章后,都会产生疑问与不解。

那篇文章说:美国立法禁止批评犹太人。并且还在文末说了一大段反犹的话。

我这几天因为家中有事,又因为眼睛得了麦粒肿,就没怎么使用电脑,所以不知道这个议案的内容。但在我看了那篇文章的第一段后,就知道那篇文章绝对是对议案做了极其错误的解读。

还是老办法,直接去查看议案原文吧。虽然我们可以用一些美国宪法、制度中的原则性纲领去驳斥那篇文章,但是,这些都不如直接摆出议案原文来。

议案内容并不长,一共也才六条,很快就能看完。

议案第一条很简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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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是:本法律可以被称为《2023年反犹意识法案》。

第二条较长,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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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逐条翻译的必要,就提取一下上图的中心思想吧。

大意是:《1964年民权法》禁止那些接受了联邦资金援助的项目与活动中,存在有基于种族、肤色与原籍的歧视。虽然《1964年民权法》没有提及仅基于宗教的歧视,但是那些拥有共同祖先和族裔特征的个人,即使他们拥有共同的宗教信仰,他们也受到这条法律的保护,所以,对犹太人的歧视,可能就违反了该法律。而美国要像打击其他歧视行为一样,打击那些针对犹太人的歧视。

法律的第三条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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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意是:

国会发现:反犹主义在美国处于上升阶段,且影响到了K-12学校、学院与大学中的犹太学生。

国会认为:国际大屠杀纪念联盟对反犹主义的认定标准,是一个可以帮助人们理解和辨别反犹主义的重要依据。

国会提及:在2019年,第13899号行政令要求根据《1964年民权法》的规定,保护校园内受到歧视的犹太人,并责成联邦机构采用国际大屠杀纪念联盟的标准,去辨别反犹行为;自2018年以来,联邦教育部在调查反犹行为时,就采用了此标准。

国会认为:采用其他的认定反犹主义的标准,可能会在工作中造成一个多重标准,从而让联邦机构莫衷一是,因而不能辨别出反犹主义。

法案的第四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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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是:法案中提及的对反犹主义的定义,指的是国际大屠杀纪念联盟于2016年5月26日所认定的标准,而美国国务院已经采用了此标准。

法案的第五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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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意是:联邦教育部在审查、调查(受联邦资金援助的机构内)是否存在违反《1964年民权法》的行为时,在调查有无反犹行为时,应当将国际大屠杀纪念联盟对反犹主义的认定标准纳入其工作中。

法案的第六条就是最后一条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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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对于大家理解这部法律而言,很重要。所以我就逐句翻译。

意思是:

1)本法案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解释为可以扩大联邦教育部的权力。

2)本法案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解释为可以改变联邦教育部确定骚扰行为构成可起诉歧视的标准。

3)自本法案生效之日起,本法案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解释为可减少或侵犯任何其他法律中所规定的受保护的权利。

4)本法案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解释为可减少或侵犯受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寰宇注: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即是言论自由权利)。

以上就是法案的全部内容。

没有任何一个章节提到禁止批评犹太人。

法案中提到了《1964年民权法》与国际大屠杀纪念联盟对反犹主义的认定标准,这两点对于大家理解这部法案很重要。

这两点,我也为大家具体解释一下。

1)《1964年民权法》第6章(title 6)禁止接受联邦政府资金援助的机构内有歧视行为。

1963年,时任总统肯尼迪说道:

Simple justice requires that public funds, to which all taxpayers of all races [colors, and national origins] contribute, not be spent in any fashion which encourages, entrenches, subsidizes or results in racial [color or national origin] discrimination.

意思是:所有种族(包括不同肤色、原籍)的纳税人所提供的公共资金,不能被以鼓励、巩固、补贴或导致种族歧视的方式所使用,这是一种简单的正义。

美国司法部对《1964年民权法》第6章有如下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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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意是:如果接受联邦(资金)援助的机构,被发现有(种族)歧视行为,或者被发现有违反《1964年民权法》的行为,那么提供资金的相关部门,可以启动终止资金援助的程序,或者可以将此事提交给联邦司法部,以寻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被(种族歧视所)侵害的个人,也可以向提供资金的联邦相关部门举报,或者在联邦法庭提起诉讼。第六章禁止故意的歧视行为。不过,大多数联邦政府的相关部门,其内部都有一套执行第六章的具体规章制度。

2)国际大屠杀纪念联盟于2016年5月26日所认定的反犹主义,是《2023年反犹意识法案》所依据的标准。

我去这个组织的官网上查询了一下相关标准(https://holocaustremembrance.com/resources/working-definition-antisemitism)。

其一共列出了11条,我为大家简单翻译如下,至于其原文,大家自己按照上面的网址去查,我就不列出来了。

  • 在极端意识形态或极端的宗教观点下,呼吁、协助或美化对犹太人的杀戮与伤害。
  • 散播与犹太人有关的阴谋论,比如犹太人控制了世界、控制了世界上的媒体、经济、政府,或者鼓吹犹太人建立了神秘机构以掌控世界等。
  • 要求所有犹太人要为单个或一群犹太人所犯下的错误负集体责任,甚至是要求所有犹太人为非犹太人所犯下的错误负责。
  • 否认纳粹对犹太人的大屠杀。
  • 指控犹太民族、或指控以色列国家夸大纳粹对犹太人的大屠杀。
  • 指控犹太人更忠于以色列或更忠于自身民族,即认为犹太人是其所在国家的不忠者。
  • 否认犹太人的民族自决权,比如,认为以色列国的存在是种族主义的行为。
  • 相较于对其他民主国家的要求,而对以色列提出更高的要求,对以色列采取双重标准,要求以色列做到其他民主国家做不到的事。
  • 使用那些反犹主义的经典符号与图像,以描述以色列国或以色列人。比如,用犹太人杀死耶稣一事,来描述以色列或以色列人(请注意,这里提到的被描述对象是以色列人,而不是犹太人)。
  • 将现在的以色列政策与纳粹德国政策做比较。
  • 认为世界上所有的犹太人都要为以色列国的行为负集体责任。

以上就是众议院此次通过的议案中所要求采用的认定反犹主义的标准。

而在引出这个标准的引言中,国际大屠杀纪念联盟则又写出了下面这样一句话,以作为对该标准的解释和补充。

即:criticism of Israel similar to that leveled against any other country cannot be regarded as antisemitic

意思是:对以色列国的批评与对其他任何国家的批评类似,不能被视为是反犹主义。

综上,我们将众议院所通过的《2023年反犹意识法案》与《1964年民权法》中的相关规定予以综合后,可以得到以下几点:

1)《2023年反犹意识法案》并没有禁止批评犹太人,更没有禁止批评以色列国、以色列政府等。

2)《2023年反犹意识法案》第六条明确规定,该议案成为法律后,不能被解释为可以减损或侵犯人们的其他权利,更不能被解释为可以减损言论自由的权利。

3)《2023年反犹意识法案》基于《1964年民权法》,而对现在的联邦教育部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而实际上,议案所规定的内容,早就是联邦教育部的工作规范了,只不过此次以法律加以固定。

4)《2023年反犹意识法案》的核心内容为:如果一个学校被认定存在故意的反犹行为,或者是不愿意遵守《1964年民权法》中的相关规定,那么联邦教育部可以切断对该学校的资金支持。

5)学校的学生存在反犹行为的话,并不会直接导致联邦教育部切断对学校的资金援助,但是如果学校纵容反犹行为的话,就有可能被联邦教育部认定为没有履行《1964年民权法》。

6)这是一个针对接受了联邦资金的学校的立法,而不是针对个人或学生的立法。这个立法,并不会对学校之外的其他机构产生任何影响,实际上,如果一个学校不接受联邦资金的援助,那么这个学校也不会受到该立法的任何影响。如果一个学生有反犹言论,他也不会受到该法的任何直接制裁(但学校有可能会根据校规做出处理)。

7)目前《2023年反犹意识法案》还只是一个议案,并不是法律,它还并没有生效。即使最后成为了法律,估计也会被反对者告上联邦法庭,要求法庭将此法律作废。

另外,可以做一点知识上的补充。即美国联邦政府无法直接要求各个大学施行什么样的政策,但是,联邦政府可以跟大学做交换。即联邦政府以拨款换取大学执行联邦政策,这种行为也得到了联邦最高法院的认可。

美国的顶尖大学,大多都是私立大学。这些学校会跟联邦政府讨价还价,大学跟联邦政府打官司,也是很常见的。比如,去年联邦司法部就与哈佛大学、北卡大学打了官司。

在我了解该议案的过程中,我发现许多人,以及一些媒体或自媒体,都对该议案做出了错误的解读。

希望我的这篇文章能够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