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至5月5日

根据省公安厅统一部署安排

全省公安机关开展

酒驾醉驾集中整治统一行动

坚决为人民群众欢度“五一”假期

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九江公安交警全员部署

对酒驾醉驾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持续进行高压严管

全力保障道路交通

和谐畅通、安全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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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晚至5月2日凌晨

九江公安交警在全市范围内

共查获酒后驾车违法行为73

其中,醉酒后驾驶机动车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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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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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30日20时7分许,当事人刘某林(男,身份证号:3604301968***39)驾驶皖H54752小型汽车,在彭泽县双峰大道双峰隧道路口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刘某林的呼气数值为8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02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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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日13时57分许许,当事人段某平(男,身份证号:3604281986***32)驾驶赣GYC336小型面包车,在都昌县大港镇里泗路路口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段某平的呼气数值为12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03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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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日20时17分许,当事人洪某(男,身份证号:3604261974***39)驾驶赣A7DH05小型轿车,在德安县迎宾大道与金带路路口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洪某的呼气数值为11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04

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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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日20时25分许,当事人卢某芳(男,身份证号:4221301964***19)驾驶赣G5885A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濂溪区德化东路中体奥城国际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卢某芳的呼气数值为12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执勤民警进一步核查,卢某芳在2017年3月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曾被查获,本次涉嫌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05

案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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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日21时3分许,当事人赵某民(男,身份证号:3604261977***16)驾驶赣G35687小型汽车,在共青城市发展大道华东大市场路段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赵某民的呼气数值为12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06

案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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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日21时34分许,当事人陈某军(男,身份证号:3604811987***1X)驾驶赣G23767小型客车,在瑞昌市黄金南路与公园路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陈某军的呼气数值为11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虽然已成为生活常识

但还有部分人安全意识淡薄

以为酒后驾驶汽车才算酒驾

而驾驶摩托车 不算酒驾

今天,九江公安交警

再次提醒大家

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

轻便摩托车
(含燃油驱动和电动驱动)

都属于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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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律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九江公安交警

再次提醒广大驾驶员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同时也别忘了劝阻同桌的亲朋好友

酒后切莫开车

法律红线必须牢记心中

来源:九江公安

法律顾问: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立忠律师

联系电话:13970276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