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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海外

欧洲篇

Case C-206/01 Arsenal Football Club Plc v Matthem Reed [2003] ETMR 19

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从海外商标典型案例库中

精选每周案例并进行解析

以供大家参考学习

Part. 01

案件事实

上诉人(一审原告):Arsenal Football Club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Matthem Reed (Mr. Reed)

审理法院:欧洲法院

判决结果:被告的商标使用侵权

Arsenal Football Club(Arsenal FC)是英超联赛的足球俱乐部,1989年,Arsenal FC将“Arsenal”和“Arsenal Gunners”以及“加农炮和盾牌”徽章注册为商标,用于外衣、运动服装和鞋类。Arsenal FC自己设计和供应产品,或由其认可的经销商网络制造和供应产品。

自1970年以来,Mr. Reed就在Arsenal FC体育场外出售与Arsenal FC有关的纪念品,几乎所有纪念品上都有Arsenal FC的标志。Arsenal FC称Mr. Reed的商品侵犯了他们的注册商标。英国高等法院认为,Mr. Reed不是在“商标意义上”使用这些标志,这些标志实际上被公众视为支持、忠诚或者归属的徽章,因此,不存在侵权行为。然而,还存在反对意见,认为除了商标使用外,使用注册商标的标志也可能构成对商标的侵权。法院决定中止诉讼,并提交给欧洲法院进行初步裁决。

Part. 02

法律标准

欧洲法院指出,为解决此案的争议,必须首先确定《欧盟商标指令》第5(1)(a)条是否授权商标所有人禁止第三方在商业过程中在与所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的标志,或者确定该项禁止权是否以第三方对有关标志的使用必须影响或可能影响权利人商标的某种功能为前提。

欧洲法院强调了商标“基本功能”的重要性,即通过使消费者或最终用户能够在没有任何混淆的情况下区分商品或服务,从而向消费者或最终用户保证标记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身份。为了使商标能够发挥作用,商标必须保证所有带有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都是在对其质量负责的单一企业的控制下制造或供应的。

《欧盟商标指令》第5条第(1)(a)条授予的专有权是为了使商标所有人能够保护其作为商标所有人的特定利益,即确保商标能够履行其功能。因此,该权利的行使必须发生在第三方使用该商标并且影响或可能影响商标功能的情况下,特别是其向消费者保证商品原产地的基本功能。因此,如果只是对商标进行纯粹的“描述性使用”不构成侵权。但欧洲法院也指出,Mr. Reed对涉案商标的使用并不是出于纯粹的“描述性使用”。

Part. 03

法院判决

欧洲法院认为,Mr. Reed所售卖的围巾上有大大的“Arsenal”字样,以及其他不那么显眼的标记,包括“The Gunners”字样,均明确指向商标所有人Arsenal FC,并且,这些围巾是为Arsenal FC的支持者准备的。

Mr. Reed的这种使用是在商业活动的背景下进行的,目的是获得经济利益,会让人产生一种印象,即相关商品与商标所有人存在联系,可能会损害商标的基本功能,即保证商品的原产地。而商标所有人有权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在此背景下,该标志是否被视为对商标所有人表示支持、忠诚或归属的徽章并不重要。

Part. 04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商标意义上的使用问题,若消费者因第三方对商标的使用产生了对商品来源地的混淆,这种源自第三方的商标使用破坏了商标的基本功能,将涉嫌商标侵权,而第三方使用该商标是否会被认为有其他含义则是无关紧要的。另外,如果第三方对商标的使用不会影响到商标来源地识别的功能,则不视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不会构成商标侵权。

来源: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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