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成效,全文共计1449字,阅读完毕约需14分钟

一、问题的由来

有这样一个新闻:

南京农业大学一名大四学生朱某长期冒充六年级小学生的家长,以招聘陪伴小学生玩耍兼职工作的借口,在网上诱骗多名女大学生,供其骑在肩膀上,朱某称之为“骑大马”。

被害女生发现真相后在网上举报,南京农业大学随即做出通报,表示将在调查核实后依规依纪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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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像笔者这样的资深LSP,看到这样的新闻也是瞠目结舌,表示:我看不懂,但我大受震撼。

震撼归震撼,男大学生的行为有没有违法甚至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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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骑大马”的性质

我们可以推论,这名男大学生有比较严重的心理问题,利用自己的身高体型较为瘦小的特征,假扮成未成年人,采用欺骗方式,让女性误以为是在照顾一名未成年人,而愿意让他骑到女性的肩膀上,也就是所谓的“骑大马”,而男大学生在这个过程中,和女性肌肤相亲,甚至在女性不防备的心理下,还有搂抱、抚摸、亲吻等行为。

男大学生的行为,是够属于猥亵女性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呢?

1、不构成强制猥亵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男大学生未采取暴力、胁迫等方式猥亵妇女,采用的是欺骗的方式,不构成犯罪。

2、有可能构成猥亵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如果男大学生在“骑大马”过程中,除了正常的身体接触外,没有其他的行为,那么有可能不构成违法。

第二、如果男大学生在“骑大马”的过程中,利用女性对其身份的错误认识,实施了搂抱、抚摸、亲吻女性的行为,有可能构成猥亵违法。

我的朋友小文对此提出了不同意见:实践中,已婚人士冒充未婚人士、家境贫寒的冒充家境优渥的、虚报年龄工作的男性,在和女性交往中骗取女性信任,与女性亲密接触甚至发生性行为,都不构成任何违法犯罪,为什么同样是欺骗,这名男大学生就有可能构成违法呢?

这是个很有意思的话题。

为了方便论述,笔者举三个例子来说明:

例一:文某冒充医生,以“肉棒撞击排毒”为女性治病为由,与女性发生性关系,文某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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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二:文某冒充医生,以为女性检查身体为由,要求女性脱光衣服并对其猥亵,文某构成猥亵违法。

例三:文某冒充医生,以谈恋爱为名,与女性发生性关系,文某不构成违法或者犯罪。

在上述案例中,文某都对女性采取了欺骗手段,但是例一、例二构成犯罪和违法,例三却不构成犯罪或者违法。

例一、例二中,文某的欺骗手段使被害女性对性行为对象及性行为本身(或者裸露性器官、身体敏感部位发生亲密接触)的性质和后果产生认识错误,使其陷于“无法反抗”、“不敢反抗”及“不知反抗”的境地,构成犯罪或和违法。

例三中,文某采取欺诈方式,使被害人对性行为(或者身体敏感部位发生亲密接触)发生后的事态或态势产生错误的评估和预判(例如,女性基于对文某是医生的错误认识,认为是优良的恋爱结婚对象而与其交往,在交往过程中自愿被文某亲吻、抚摸甚至发生性关系,女性对性行为等并没有错误认识,只是对性行为发生后的发展结果有了错误认识),则不构成违法或者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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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语

欺骗女性对性行为或者猥亵本身产生错误认识,构成违法犯罪;欺骗女性对性行为或者猥亵后的事态发展产生错误预判,也就是俗称的“骗炮”或者“骗色”行为,不构成违法犯罪,应予负面道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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