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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来无聊做兼职

随意找个工作过渡……

当和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

发现自己一不小心

掉进了用人单位挖下的“深坑”

“我们之间都没有签劳动合同”

“我们没有劳动关系,你尽管去起诉!”

难道只能认栽?

近 日,永定法院审结一起未签订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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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邹于2011年7月进入甲公司从事采掘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小邹自述其于2011年9月以后离开甲公司。期间,甲公司为小邹办理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后小邹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确认小邹与甲公司之间自2011年7月至9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小邹的仲裁请求。小邹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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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定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小邹与甲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小邹于2011年7月起在甲公司工作,甲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小邹缴纳工伤保险费,据此认定双方在此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属于确认之诉,是对双方劳动关系事实状态的确认,不涉及劳动者具体权益,不应适用仲裁时效制度。永定法院遂依法判决确认小邹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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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秀

永定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一级法官

劳动者遇到劳动权益被侵犯时,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这并非是对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否认,实际上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就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依然是受法律认可和保护的。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何判断用人单位有“用工”并业已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可以综合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两方面进行考量。人身从属性即劳动者受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管理,严格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提供劳动,且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经济丛属性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按要求提供的劳动支付报酬。因此,劳动者在应聘及工作过程中,应注意留存好相关工作证件、工资记录、单位缴费记录等凭‍‍‍‍‍‍‍‍证,以免不时之需。即便如此,每位劳动者还是要提高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意识,督促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自行保管好劳动合同,从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获得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

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供稿:永定法院吴毓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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