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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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有因教师体罚学生而导致的的家长、教师和学校之间的纠纷,有些家长还会选择报警处理。

那么教师体罚学生,家长报警后,公安机关是否可以予以治安处罚?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法院在一起教师体罚学生被治安处罚的行政诉讼中认为:

教授、管理、训导、惩戒是教育的必备手段和应有之义。

当学生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时,教师对其实施惩戒,是教育法律规范赋予教师的职责,是教师履行教师职务的行为。但教师对学生违规行为实施惩戒,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幅度范围内实施,不得超出界限。

以教鞭击打方式体罚学生,超出惩戒的正常范围,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否定性评价,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但原告韩小会的行为系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教育学生遵守行为规范的职务行为,系惩戒过度行为,其行为明显不具有殴打、伤害的故意。

职务行为是否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由特别法指引适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六条对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体罚劳动者指引适用治安处罚。

同样,特别法也限制治安处罚的适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对人民警察办案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的处理,仅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即排除治安处罚的适用。

同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对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仅规定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未规定治安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对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仅规定行政处分。

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职业法律规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在职业法律规范为作指引性规定的情形下,排除治安处罚的适用。

本案中,韩小会对学生赵某1实施体罚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受到行政处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畴。

公安机关作为治安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涉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举报、控告,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查明是否属于职务行为,若属于职务行为,是否有适用治安处罚的法律指引,准确适用法律,作出处理。

本案中,韩小会体罚学生的行为明显不具有伤害故意,属于履行教育职责的职务行为,不属于治安处罚适用范围。被告红花岗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忽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对原告韩小会的职务行为作出治安处罚,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如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明显不具有伤害故意的,属于履行教育职责的职务行为,不属于治安处罚适用范围,公安机关不应予以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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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韩小会诉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等公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2020)黔0321行初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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