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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海外

欧洲篇

Case C-517/99 Merz & Krell GmbH & Co [2002] ETMR 21

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从海外商标典型案例库中

精选每周案例并进行解析

以供大家参考学习

01

案件事实

上诉人(一审原告):Merz & Krell GmbH & Co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Deutsches Patent- und Markenamt

审理法院:欧洲法院

判决结果:法院澄清了商标注册中习惯用语问题

Merz & Krell公司试图将“Bravo”一词注册为书写工具的商标,该申请被德国专利商标局驳回,其理由是Bravo一词对其所针对的人群而言纯粹是一个赞美词,所主张的商标“Bravo”只是对要保护的商品的赞美词或广告语,没有任何显著特征,不符合商标保护的条件。申请人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

联邦法院提出了1988年12月21日关于成员国有关商标的法律的第一理事会指令(89/104/EEC)第3(1)(d)条与商标法第8(2)(3)条之间的措辞存在矛盾的问题,并提交给欧洲法院进行裁决。联邦法院认为,根据89/104/EEC第3(1)(d)条,Bravo一词只要在现行语言中或在善意和既定的行业惯例中已成为习惯用语,就足以被拒绝注册为文字商标,而且不需要具体描述有关商品,而根据商标法第8(2)(3)条的字面解释,申请注册的商标所涉及的商品和服务的名称必须已经成为习惯用语,才能根据该条款被拒绝注册。是否应当对89/104/EEC第3(1)(d)条作限制性解释,即仅直接描述申请注册的具体商品和服务、或其基本特征或特点的标志才会受到注册限制的影响?还是说,该规定应理解为,除通用标志和名称外,在相关或类似行业的现行语言或善意的既定贸易惯例中已成为习惯的标志,如广告语、质量指示或鼓励购买等,即使没有直接描述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的具体特征,同样不得注册?

Part.02

法律标准

法院认为,若将商标视为习惯性用语而拒绝其商标注册申请,该商标必须已成为现行语境的习惯用语,或已成为该行业内指代特定货物或服务的习惯用语。

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向消费者或最终用户保证标识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特性,使其能够在不产生任何混淆的情况下,将该商品或服务与其他原产地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不能履行商标基本功能的标志不能享受注册所赋予的保护。在对指令第3(1)(d)条进行解释时必须考虑此因素。

指令3(1)(d)条规定仅由在当前语言或贸易惯例中已成为习惯的标志组成的商标将被拒绝注册,其中并不包含商标法第8(2)(3)条对完全由在当前语言或贸易惯例中已成为指定商品或服务的习惯的标志组成的商标的限定,但并不能就此得出结论,为了评估商标注册申请的优点,不应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与所涵盖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考虑到商标的基本功能,特定标志是否具有显着特征的问题不能抽象地考虑,也不能与这些标志旨在区分的商品或服务分开来考虑,因此,指令第 3(1)(d) 条必须解释为只有当商标专用的标志在当前语言中或在善意和既定的行业惯例中已成为指定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的习惯用语时,该商标才不能注册。而适用该规定时,并不限于相关标志描述了这些商品或服务的属性或特征的情况,只要相关标志在当前语言中或在善意和既定的行业惯例中属于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的习惯用语,并因此不具备商标的基本功能即可。

Part.03

法院判决

欧洲法院给出如上法律解释,至于具体标志是否已经成为行业内或当前语言环境中的习惯用语,还需要国家法院来确定。

Part.04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对商标使用习惯用语的问题进行了澄清,明确了只有当商标的标志在当前语言中或在善意和既定的行业惯例中已成为指定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的习惯用语时,该商标才不能注册。此外,并不需要过多考虑相关标志是否描述是这些商品或服务的属性或特征。但是,如果在此标志与标志相关的服务或商品之间可以找到足够的特殊联系使得该标志具有显著性,那么该标志就具备了商标的基本功能,在满足其他注册条件下可以获得商标保护。

来源: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商业秘密与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及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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