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特辑
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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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位兢兢业业的劳动者
都值得被尊敬
每一份辛勤付出的努力
都值得被尊重
“五一”国际劳动节到来之际
我们整理、制作了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
知识特辑
为女职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支招”
快来看看吧!
请问什么是女职工劳动权益?具体包含哪些方面?
女职工劳动权益是女职工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利益,是女职工最基本的权益,包括劳动就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等。
用人单位招录条件中设置“该岗位只限男性”或“男士优先”是否合法?
此种情形属于就业歧视,侵犯了女性的平等就业权,构成违法。
法条指引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据此可知,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包括:妇女同男子一样有参加工作的权利;妇女同男子一样享有相同就业机会的权利;妇女同男子一样享有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女职工的“三期”是指什么?用人单位是否应给予处于“三期”的女职工特殊保护?
女职工的”三期”指的是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对在“三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
法条指引
女职工孕期保护包括:
(一)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 对怀孕满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或适当减轻工作;在从事立位作业女职工的工作场所设置休息座位。
(三)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单位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与职工本人协商一致,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四)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女职工产期保护包括: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根据医疗机构证明,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生育奖励假、配偶陪产假和育儿假,按照本地规定执行。
(二)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四)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其怀孕期间予以减轻工作量;经女职工申请,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工作岗位。
(五)女职工休产假,提前填写《请假申请单》,由上级领导批准签报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核对并备案。
(六)职工根据所在地规定申请休生育奖励假、配偶陪产假、育儿假等假期可参考上述流程办理。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包括:
(一)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安排其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三)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另外,用人单位调整“三期”女职工的工作岗位必须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对于用人单位应当调岗的情形,如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岗位。对于用人单位可以调岗的情形,如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三期”女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或者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调岗等。
对于女职工经期有哪些照顾?
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禁忌从事的劳动。另外,患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法条指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中对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了明确列式,具体包括: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妇联权益部、内蒙古妇女媒体网络工作中心
编辑:萨日娜、多丽娅
审核:闫丽芳、寿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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