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澄江法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近日,澄江市人民法院在审结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时,向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发出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承办法官汪武英发现,涉案未成年人施某某的父母离异后,施某某和父亲一起生活,但因施某某的父亲长期外出务工,他平时跟随爷爷奶奶生活,母亲对施某某缺乏照顾。施某某在完成初中学业后便辍学在家,长期与不良青少年为伍,沾染上不良风气,后多次伙同他人实施盗窃,其中鉴定有价值的涉案物品香烟为2740元,其余盗窃物品多为零食类。

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发挥家庭教育的指导作用,承办法官决定向施某某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和《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同时对施某某的监护人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监护人承担起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重视未成年人的身心培育,充分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引导其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帮助其顺利回归正常生活。通过训诫和交流,施某某的监护人深刻认识到自己在家庭教育方面存在的不足,承诺一定会严格按照指导令的要求承担起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监督。

澄江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宝金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澄江市人民法院将继续发挥能动司法职能,积极探索工作方法,用有力度、有温度的司法服务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云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