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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如何认定?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根据《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指导意见》的规定,发起、创建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合并、分立、重组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实际对整个组织的发展、运行、活动进行决策、指挥、协调、管理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既包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职务、称谓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包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

由于敲诈勒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具体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也有可能符合前述八种情形之一,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具备《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指导意见》列举的八种情形之一的,即充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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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纠正在该问题上的片面认识,《2015年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纪要》专门作出明确,根据实践经验、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2009年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纪要》规定的八种情形一般不会单独存在,往往是两种以上的情形同时并存、相互交织,从而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