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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提供的木梯工具年久老化失修,在我使用时折断,让我从高处坠落摔伤,你要负责!

你自己没有做好安全防护就上去施工,你也有责任。

近日,潮安法院审结一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帮助当事人厘清责任关系,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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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2023年5月27日中午,邱某因需卸掉其幼儿园原架接在公用外线的电线,口头请求长期从事水电工作的李某帮忙。当天中午12点多,邱某在村公厅搬来人字梯供李某使用,李某在使用人字梯作业时,因梯子折断致使其从高处坠落摔伤,后邱某送李某至医院检查,并住院治疗。

2023年7月31日,李某伤情稳定出院,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后,李某向潮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邱某赔偿各项费用。

潮安法院经审理认为

李某为邱某经营的幼儿园卸掉外接电线,邱某提供人字梯作为工具, 李某提供劳务,双方虽未明确约定报酬,但结合邱某系经营幼儿园所需及李某长期从事水电工工作的事实,推定李某系为邱某提供有报酬的劳务,双方构成劳务关系,李某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另外,在本案中,邱某提供人字梯供李某从事拆卸电线工作,应当知道高空施工作业存在的危险性,邱某作为人字梯的架设者,其对人字梯的性能及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应作充分了解及注意,且有义务保障李某在使用时的安全,因其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事故的发生及李某所受到的损害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李某作为一名成年人,长期从事水电工工作,对该工作的危险性应有一定的预见性, 却在未做好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高空施工作业,对自身安全未作足够的预测、防护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李某应对其在本事故中造成的损害承担40%的责任,邱某承担60%的责任。

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案件生效。

法官提醒

劳务者在劳务过程中要提升自身劳动技能,提高安全保障意识,遵守操作规范,对于可能存在风险的工作应当及时提出安全建议,对于接受劳务者提出的违反安全管理规范的操作要求应该明确拒绝。

接受劳务者要尽量避免使用不具备相关安全生产资质、条件或未接受过相关行业专业技能培训的个人、个体工商户,同时,要树立风险分担意识,接受劳务者在劳务过程中可以为提供劳务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险种,以商业保险分担安全事故带来的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撰稿:陈夏凌

来源:潮安法院

编辑:张蝶 吴柏霖

审校:林修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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