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最关心的权益。根治欠薪,事关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和民生福祉,值“五一国际劳动节”到来之际,云浮法院发布根治欠薪案例,展现法院切实兑现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劳动者权利的司法担当。

01

府院联动实现涉众型纠纷实质化解

——郑某申请执行云浮某医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云浮某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云浮市云城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逾期,云浮某医院未能按时履行生效裁决书确认的支付工资义务,法院依申请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调查了解到,因云浮某医院股东之间发生矛盾纠纷,致资金断裂,已经引发涉及拖欠119名工人工资的涉众型信访案件,已在劳动仲裁部门处理。为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法院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立即启动“党委领导、政法委统筹、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府院联动机制,组建由党委政府牵头,法院、人社局、卫健局、医保局等多方参与的专班工作组,定期召开会议研判。历经半个月的不懈磋商,各方最终达成解决方案,即监管部门责成云浮某医院积极筹措资金,争取上级相关部门落实到位其名下的一笔补助金并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剩余款项由医院法定代表人在限期内筹集解决。

最终,119名工人工资全部获得足额支付,云浮某医院的欠薪问题得以圆满解决。

执行要旨

在处理涉众型纠纷案件中,面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困境,为实质性化解矛盾,法院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坚持府院联动、协调各方、积极研判,形成具有可操作性、行之有效的执行方案,兑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事关民生福祉,事关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府院联动创新执行举措化解矛盾,借助职能部门力量,形成根治欠薪工作合力,共商执行方案,依法确保工人工资权益的实现,将矛盾纠纷“防之于未萌,治之于未乱”,维护社会稳定。

02

拍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得款项优先偿还已垫付欠薪

——黄某等45人申请执行罗定市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

基本案情

黄某等45人与罗定市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罗定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罗定市某公司足额支付黄某等45人的工资共76.07万元。裁决生效后,罗定市某公司逾期仍未履行,法院依申请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由于经营不善已停业,除在承租场所内的音响、灯光设备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另外,因被执行人拖欠装修工程款及租金,出租方已将场地收回并出租给新的承租人。然而,45名申请执行人因未收到工资到场阻挠,新的承租人无法正常装修开业。出租方及新的承租人要求法院将属于被执行人罗定市某公司的音响、灯光设备拆除另行存放。但该行为将无法保障涉案设备的价值,有可能成为无价值的废品,更无法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

鉴于此,法院通过与新承租人及工人代表沟通协商,最后确定由场地新承租人自愿先行垫付全部的工人工资,涉案音响设备的拍卖款将优先用于偿还新承租人的垫付款,申请执行人不得再阻挠新承租人装修开业。同时,被执行人的音响设备维持现状,由出租人保管至法院对涉案设备的拍卖程序结束。至此,所涉45件追索劳动报酬执行案全部执行完毕。

执行要旨

被执行人除被查封的设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限度保障被查封设备的价值,动员案外人先行垫付工资,设备拍卖所得款项优先偿还已垫付欠薪,使得工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兑现。

典型意义

法院将涉民生案件作为重点,能动履职,灵活采取措施,妥善解决劳资纠纷,成功执行到位工人工资,案外人也得以顺利开业,实现多方共赢。该案是人民法院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缩影,有助于实质化解涉民生矛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03

督促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并按和解协议付清欠薪

——被执行人郁南县某制衣厂、严某系列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姚某等15人与郁南县某制衣厂、严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郁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调解书,仲裁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人的劳动报酬共23594元,该款包括一切的劳动权利产生的应支付款项。郁南县某制衣厂、严某未及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姚某等15人遂向郁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扣划了被执行人严某名下银行存款8642.38元。因严某当时遭遇交通事故致使资金周转困难,执行法官与申请人阐明该情况,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但无果,法官考量剩余金额不多,决定拘留被执行人。在送拘当天,严某自觉履行了大部分款项,将被查封车辆交付到法院,并以制衣厂设备作担保,最后与申请人姚某等15人达成了和解协议。

2023年11月,被执行人严某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在法院以现金方式付清最后的款项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所有申请执行人的工资已全部执行到位。

执行要旨

被执行人因客观原因致使资金周转困难,难以及时筹齐款项偿还剩余工人工资,为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法院给予被执行人“喘息”时间,同时依法责令被执行人提供动产作为担保物,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最终按约定的时间缴清所欠工资,本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既涉及企业又涉及民生,法院始终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没有就案办案、机械执法,坚持能动履职,慎用强制措施。通过分析执行案件不同阶段下的执行难点,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促成执行过程中的和解,既让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兑现,又让被执行人体会到司法的温度,体现了法院柔性执法、司法为民的特点。

供稿:云城法院、罗定法院、郁南法院

编排、一审:谭丝慧

二审:柯丽莹

三审:郑锦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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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