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雷敬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很多当事人在案件中碰到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总是讳莫如深,明知案件存在问题,于是寄期望于通过找所谓“最厉害”的律师来帮自己打赢官司。而现实的情况是,“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有证据支持的法律事实是赢得诉讼的关键。当然,不同的律师水平有区别,好的诉讼思路、策略、经验和技巧对案件也是有帮助的,但最厉害的律师也不可能去改变事实来帮助当事人赢得诉讼。
我记得这个案件我接手的时候,市场部同事已经与当事人签好了聘请律师合同和委托手续,市场部同事把案件转交给我时候跟我大概沟通了案件相关情况。客户慕名来我所咨询,跟我所签合同的唯一要求就是要我所指定所里最厉害的动迁律师代理,案情也比较简单,系争房屋是父母留下的公房,客户是退休知青,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内,但从未居住,自己单位也没给过自己福利分房,系争房屋还有其弟弟一家的户口,其当年同意把承租人变更为其弟弟,现弟弟一分钱不分给自己,要求主张自己的一个份额。
我内心初步评估了一下,知青退休按政策户籍迁入法律上不要求居住,他处也无福利分房,问题不大,于是同意接手办理该起案件。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们首先对该户户籍情况进行了摘抄和核查,发现客户虽然系知青,但末次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并非从外地回沪,而是从上海另外一处地方迁入系争房屋。这个事实有点出乎我们之前的判断,于是我们紧急约客户过来当面了解情况。客户解释,自己肯定是知青,当年由于单位调动户籍跟随回到上海单位的集体宿舍,后来单位倒闭了,户籍只能回到原籍即系争房屋内。由于这种情况比较特殊,但毕竟末次户籍迁入非从外地退休回沪,有争议,因此存在很大的诉讼风险,我们跟客户释明风险后,客户仍表示坚持诉讼。
庭审继续推进,显然对方律师死死咬住我方户籍迁入的瑕疵不放,我方也多次跟主审法官沟通,从政策规定、当时的具体情况、甚至公平原则、类似案例等各方面各角度去说服法官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主审法官也多次做对方工作,希望对方能给我方一个人头费的动迁款份额。但后来主审法官反馈说,对方认为我方在配偶某某地址的房屋拆迁中享受过安置利益,所以坚决不同意让步。当时,我坚定地反驳称,“不可能,这不是事实,请对方提供证据!”然而,没过几天,我收到法院电子送达的证据材料,是一份时间比较久远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我方当事人确实在其配偶的房屋拆迁中,通过引进安置的方式获得过补偿。看到这份证据,我们感到无比意外。后来约见了当事人,其也承认了该节事实,只是认为时间比较久远且自己是引进安置的,以为对方查不出来,所以没有跟我们提这个事情。
事到如今,事实和证据摆在面前,我们几乎不存在胜诉的希望,而对方由于已经把对我方不利的证据查到,也不同意任何让步。最终,为减少诉讼成本,当事人也接受了我们的建议,同意撤诉。当然,在友好协商的情况下,我们也基于特殊情况退回了部份律师费用。
因此,奉劝需要委托律师的当事人,千万不要向你的律师隐瞒事实,否则双方都将是白忙一场,浪费时间和资源。(系列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