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4月30日消息(记者 吴岳文)记者4月30日获悉,文昌养殖户私设暗管排放养殖尾水被判罚10万元,近日,海南省高院对这起行政处罚案件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王某某的上诉,维持海南一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王某某的养殖场位于文昌市文教镇宋六村委会昌远村,自2006年底建设投入使用至今,共有5口鱼塘用于养殖罗非鱼,未设置污染防治设施。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王某某养殖场进行执法调查时,发现有鱼塘通过私设暗管向外环境排放养殖尾水。执法人员责令王某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私设排水口,并对王某某处罚23.4万元。

随后,王某某申请听证。鉴于王某某积极配合调查,违法情节轻微,且进行沉淀池改造等情节,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从轻处罚,结合王某某违法行为的情节采用最低处罚标准罚款10万元。王某某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海南一中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某在法定期限内向省高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近日,省高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