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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仙游法院对涉案的受送达人,在穷尽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后,将依法采取网络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即通过仙游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法院门户网(http://fjxyxfy.chinacourt.gov.cn/)刊登相关公告送达的开庭信息及裁判结果,现将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公示如下:

公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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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威:

本院受理原告苏晓雪与被告方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三个规定”告知书。原告苏晓雪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你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30500元;2.依法判定由你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3年6月18日上午8时2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公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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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愉滨:

本院受理原告苏常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闽0322民初91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郭愉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苏常伟借款本金336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336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1日起按年利率3.45%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40元,由郭愉滨负担(案件受理费限郭愉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公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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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叶媚:

本院受理原告张培彬与被告吴叶媚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三个规定”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张培彬请求本院: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合同标的68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吴叶媚退还原告货款人民币60800元;3、依法判令被告吴叶媚返还定金13600元。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4年6月20日上午8时2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公告四

郑碧云:

本院受理原告厦门欣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碧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闽0322民初99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郑碧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厦门欣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1758.72元,公摊水电费160元,合计1918.72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郑碧云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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