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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乐乐茶使用鲁迅形象宣传新品”一事持续发酵,引爆热搜。

4月23日世界读书日,乐乐茶联合译林出版社,推出了“烟腔乌龙”联名奶茶,致敬文学家鲁迅。除了杯身印有鲁迅手捧奶茶的肖像外,“烟腔乌龙”还配套推出印有鲁迅肖像的小册子、亚克力立牌、纸袋等,产品的宣传标语是“老烟腔,新青年”。此举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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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新闻晨报

乐乐茶“联名”鲁迅惹争议

鲁迅后人发律师函警告

据新闻晨报消息,通过两天对上海多家乐乐茶门店的走访,记者发现,鲁迅先生的形象在奶茶店的线下消费场景当中,被高频率和密集使用

图源: 南方都市报

不过,“烟腔乌龙”的上线引发了不少争议,有网友指出“烟腔”一词是对鲁迅的不尊重。

沪语小说《弄堂》作者胡宝谈认为,“老烟枪”这个词在上海日常生活里有时具有一点贬义。乐乐茶用了鲁迅和他的形象,让人不免联想到“老烟枪”的意思,毕竟大家对他抽烟的印象太深了。“新青年”应该学习和继承鲁迅的精神,而不是乐乐茶所说的“烟腔”。

沪语专家、上海大学中文系副教授丁迪蒙老师则认为:这个“老烟枪”用了别字“腔”之后,有点调侃,开个玩笑可以,但放在公开场合进行宣传,又涉及到名人,不适宜。

资深评论人何振华看到联名活动的推文标题“世界读书日,致敬鲁迅文学”也表示:“不合适,这样的标题不合适,显然是对大先生的不尊重。”

鲁迅长孙、鲁迅文化基金会会长周令飞先生称,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已向乐乐茶及江苏译林出版社有限公司(下称江苏译林)发出律师函。

律师函中称,“烟腔乌龙(乌木香)”相关联名产品以致敬鲁迅文学为由,核心系基于鲁迅手拿茶杯的肖像,并辅以鲁迅创作文章中的内容,指向性明确,一般公众无需任何迟疑,即可将联名产品与鲁迅先生进行关联。鲁迅家属作为鲁迅近亲属,依法享有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请求权。鲁迅文化基金会经鲁迅家属授权,享有处理鲁迅先生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及名誉权等在内的人格权事宜的权利。两者均有维护鲁迅先生身后人格利益的权利。鲁迅精神是我们中华民族文化的璀璨瑰宝, 上海茶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译林出版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鲁迅肖像,其商业盈利目的及性质明确,并非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合理使用,已超出法律允许范围 。

据此, 鲁迅家属及鲁迅文化基金之要求乐乐茶与江苏译林应在收到本函后立刻停止侵害鲁迅肖像权的行为;乐乐茶与江苏译林应在收到本函之日起5日内,连续10日在相应国家级媒体及各官方微信公众号中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最后,乐乐茶与江苏译林应在收到本函后即与本律师联系相应赔偿事宜 。

乐乐茶公开道歉

律师:出版社还没出面

乐乐茶多家门店的店员表示,多家门店的“烟腔乌龙”杯子和相关周边在27日已经售罄,所有门店现在都不再售卖印有鲁迅形象的杯子和周边,至于是否还会重新上架,“要等公司总部安排”。

4月28日,乐乐茶官方公众号4月23日的联名推文已经删除,其他官方渠道的宣传文案同样不见踪影。乐乐茶相关负责人称,乐乐茶已经对相关文宣和周边做了下架处理

4月29日,乐乐茶发布声明,就“侵害鲁迅先生肖像权”一事对鲁迅先生、鲁迅先生的亲属及鲁迅文化基金会致歉。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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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极目新闻,鲁迅家属及鲁迅文化基金会委托的律师朱妙春回应记者称,23日“乐乐茶LELECHA”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相关文章后,鲁迅文化基金会的相关人员便与他取得联系,并要求发律师函。24日,他们向乐乐茶和译林出版社发出律师函后,乐乐茶相关工作人员于25日与律师取得联系,表示这一做法确实欠妥,很快下架了相关产品。“乐乐茶的态度还是不错的,目前不会追究法律责任,我们还在协商怎么妥善解决这件事。但是译林出版社还没有出面。”朱妙春律师表示。

4月29日,乐乐茶官方小程序显示, 目前“烟腔乌龙”仍能正常购买,但使用的杯子是乐乐茶普通款的杯子,而非印有鲁迅形象的杯子 。

官网资料显示,乐乐茶于2016年在上海五角场成立。企查查资料显示,乐乐茶已经过多轮融资,而王思聪名下的普思资本曾在Pre-A轮参投,目前仍是其股东之一,持股约2.69%。

此次事件让不少网友质疑,

认为这是对鲁迅肖像权的侵犯。

那么,

逝者还有肖像权吗?

使用已故名人的肖像

用于商业宣传构成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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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征律师的专业解读!

逝者还有肖像权吗?

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已故人士不再是民事权利的主体,其肖像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自然终止于死亡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其他人可以随意使用死者的肖像。基于身份关系、情感联系等因素,已故人士的肖像会对死者的近亲属产生精神及经济上的特定利益,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对死者姓名、肖像的侮辱、诽谤等不当使用会降低其社会评价,造成近亲属的精神痛苦;另一方面,死者的姓名、肖像等因其生前的特定身份可能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由此产生的财产利益通常应归属于近亲属,他人不得擅自使用死者的姓名、肖像等牟利。因此,已故名人的人格权益仍然受到保护,其肖像不得随便使用。

使用已故名人的肖像

用于商业宣传构成侵权吗?

如果商家未经死者近亲属同意,擅自使用已故名人的肖像进行商业宣传,这种行为可能构成侵权。因为这种行为可能涉及未经许可制作、使用、公开已故名人的肖像,或者以丑化、污损等方式侵害其肖像利益。在该事件中,奶茶店以营利为目的对鲁迅的肖像予以商业化利用,虽然有别于侮辱、诽谤、贬损、丑化的侵权方式,但如果其未经授权使用,放任相关公众误认为奶茶店与鲁迅存在特定联系的损害后果产生,且奶茶店据此获得经济利益,则属于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侵权行为。任何污损、丑化或擅自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死者肖像,造成近亲属特定利益损害的,死者的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综合橙柿互动、新闻晨报、南方都市报、极目新闻、法治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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