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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要求生父支付抚养费,对方却否认有血缘关系,并拒绝做亲子鉴定,这种情况该如何是好?让我们来看今天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小天的母亲梁某和张某相识。2017年,小天出生,并一直由梁某单独抚养。期间,梁某积极配合张某行使探望权,但张某一直未支付小天的抚养费。之后,小天起诉到法院,主张确认张某系其生父,并请求依法判令张某履行抚养义务。庭审中,梁某陈述其与张某自2016年4月起建立情侣关系,但张某否认梁某的说法。梁某当庭申请亲子鉴定,张某却明确表示不同意亲子鉴定,理由是该鉴定涉及提取基因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无奈之下,梁某向法院提交了相关的生活照片、生活视频、聊天记录等材料,以证明其与张某存在共同生活经历,张某系小天的生父。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梁某提交的生活照片、生活视频、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其与张某存在超出一般亲朋好友的关系。梁某主张双方系情侣关系,张某否认却未能提交相应的反驳证据,且仅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做亲子鉴定。据此,结合现有证据,并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小天做出有利推定,判定小天和张某存在亲子关系。张某作为孩子的生父,应依法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自2017年7月起至小天年满18周岁止,每月向小天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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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父亲或者母亲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本案中,原告小天起诉请求确认与被告张某存在亲子关系,梁某提交了与张某亲密生活照片、生活视频、聊天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双方超出一般亲朋好友的关系,梁某亦主张与张某存在共同生活经历且发生性关系,应视为已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必要证据”。而张某以其行动明确拒绝做亲子鉴定,且未提交相反证据反驳原告,法院无法进一步查明亲子关系,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张某与小天存在亲子关系,小天为张某与梁某的非婚生子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