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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搏红颜一笑,

在直播间狂刷16万余元“礼物”,

其后又与主播谈起恋爱,

花费数十万元。

然而好景不长,

双方感情破裂结束恋爱关系,

分手后,

男子诉请返还这些钱,

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来看今日案例!

2021年,一次偶然的机会,男子小王(化名)在某平台的直播间与主播小美(化名)相识。小王为博得小美好感,在其直播间通过刷礼物的方式打赏了16.5万元。

期间,两人在交流中互生情愫,从网友发展为恋人,于2021年4月正式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小王通过微信转账及赠送礼物等方式多次向小美支付款项,并为其开通亲属卡或亲情卡服务。两人还多次前往到长沙、张家界等地游玩,累计支出数十万元。

然而,2022年8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结束恋爱关系。随后,小王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小美返还其在直播间的充值打赏费11.6万元,以及恋爱期间的各项开支。

小美辩称,首先,小王要求返还直播平台的消费支出,消费支出系小王与平台之间的交易关系,与其无关。其次,直播间的打赏,是自己通过直播表演所获得的收入,并非赠与。因此,对于小王赠与的任何钱款和礼物,不应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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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依照有关规定和行业规则注册成为直播平台用户,并在使用直播平台的过程中观看、充值、打赏主播,应对其打赏行为产生的后果负责。同时,小王充值“某币”,即与该直播平台的所属公司达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小美仅能从打赏虚拟礼物中获得部分绩效奖励,但系与平台之间的收益分成或者是雇佣关系的佣金,与小王之间并无直接法律关系,真实货币是由该公司获取。因此,小王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小美返还其打赏款项11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增进恋人情感,稳定恋爱关系,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不予支持。对于赠与的大额财物,当事人往往以结婚为目的,可视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接收大额财物的一方应当予以返还。对于恋爱期间小美用小王为其开通的亲属卡及亲情卡的累计消费,在开通此类卡时均会收到提示为赠与或者赠送,每次使用该卡消费小王均可得知,且可随时单方面解除绑定,因此,亲情卡和亲属卡的消费属于赠予,对于返还的要求不予支持。同时,外出旅游期间吃饭、住宿、娱乐等方面两人的共同消费性支出,由于消费的现金已经不存在,并且一方向另一方赠与的并非实物,所以一旦恋爱关系终结,消费性赠与无论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无论赠与数额是否巨大,赠与一方都不能向受赠一方主张返还。因而,小王向小美大额微信转账金额,扣减其中含“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款项,其他款项小美应当返还给小王。

综上,蓝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小美返还小王7万余元,驳回小王的其他诉讼请求。小美不服,向永州中院提起上诉。永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网络打赏”行为通常发生在主播直播表演时,用户购买平台虚拟礼物的行为打赏消费,主播因此所获利益应属劳动所得收入,不应视为主播的不当得利。因此,法院驳回了小王要求小美返还其打赏款项的诉讼请求。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可以追回用户的打赏款项:

1.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巨额打赏主播”,原则上可以追回。

2.用公款打赏主播,赏金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应予追缴。

3.如果成年人有配偶,配偶一方可以主张自己对 巨额打赏完全不知情,该行为侵犯了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权,向法院起诉撤销赠与。尤其是在打赏者打赏巨额财产后,与主播存在婚外情等不正当交往时,原则上法院会认定此类行为违反公序良俗,主播接受这种打赏的,依法应当予以退还。

网络直播丰富了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也带来了诱惑和风险,为避免不必要的矛盾纠纷,法官在此提醒,用户在观看直播的过程中应当理性消费,谨慎购买网络平台的道具礼物,切勿激情打赏、盲目消费,避免损失。直播行业的从业者也应当遵守《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加强道德约束,文明互动,不诱导用户进行大额打赏,共建健康和谐的网络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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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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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何天宇 备注:本文素材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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