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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青少年的法治意识,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4月26日,邛崃首例代替考试罪一案在邛崃二中公开开庭审理,邛崃市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为现场师生进行法治宣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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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29日,被告人田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经与黄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后,冒名代替被告人刘某在邛崃市某中学考室内参加国家组织的“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23.2次)”,后在考试过程中被监考人员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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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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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公诉人依法宣读起诉书、出示多组证据证实被告人代替考试的犯罪事实。

“我不该轻信网上‘不上学、不考试,交钱就拿本科证书’的广告,虽然知道代替考试是违法行为,但还是存在侥幸心理,现在我非常后悔。”在庭审中,刘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非常后悔,并自愿认罪认罚。

最终,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邛崃市法院依法采纳了邛崃市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以被告人田某某、刘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二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以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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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零距离”

庭审结束后,检察官为现场师生进行了法治宣讲,以案释法,围绕代替考试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犯罪构成、量刑情节,从情、理、法角度进行互动、讲解,引导同学们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提醒大家要以案为鉴,诚信应考。

Q

什么是代替考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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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相关规定: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注:其中,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包括国家教育考试、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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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 / 凌 洋

一审 / 赵 静

二审 / 陈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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