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国城市报

■唐山客

《 中国城市报 》( 2024年04月29日 第 02 版)

配音师因认为自身作品被短视频平台利用AI生成语音产品,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声音权益,将短视频平台及制作方等5家公司诉至法院。4月2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开庭宣判了这起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原告获赔经济损失25万元。

声音权益属于人格权的一部分,AI化越界需担责。法院对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的判决,界定了未经许可擅自AI化他人录音制品中的声音并做商业化使用的侵权属性,梳理厘清了侵权企业的责任关系,维护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对理解和把握AI生成声音的权利义务边界、规范AI生成声音行为具有法治教育意义。

案例中,配音师殷某为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录制了录音制品,后者享有对录音制品的著作权等权利,但并不享有授权他人对殷某的声音进行商业性AI化使用的权利。录音制品属于视听作品,对录音制品中的配音师声音进行AI化处理关乎人格权。AI生成声音权归谁所有,关键看各方如何约定。如果殷某在与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的录音合作中,通过合同等方式授权后者对其录音制品中的声音进行商业性AI化使用,或者授权后者可将AI生成声音权再转让,殷某声音的AI生成使用权就归上述公司或其他受让者所有。若殷某与相关企业未做授权AI化其声音的约定,或明确约定不得AI化其声音,殷某声音的AI生成使用权就在其本人手中。相关企业想要商业性AI化使用殷某的声音,必须与其平等协商,取得其同意。

在未经殷某本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上述公司与某软件公司签订数据协议,向后者提供殷某录音制品中的音频,授权其AI化使用殷某的声音,侵犯了殷某的人格权。后续,某软件公司在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运营的云服务平台对外出售侵权产品,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北京某科技发展公司也有向某软件公司购买侵权产品、在未经技术处理的情况下直接调取并生成新的文本转语音产品等行为,与侵权产品有关联交易的这三家公司虽然也构成了侵权,但主观上无过错。根据上述事实和关系,法院判决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某软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三家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于情合理。

近年来,随着AI技术的不断发展,AI生成声音的现象越来越多,引发了大量争议。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一审判决给我们上了一堂AI生成声音权利课和维权教育课,有助于启发各方深入思考,看清AI生成声音的性质和相关使用行为的边界——除了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或教学等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用途,商业性使用AI生成的有著作权等权益保护的他人声音作品,决不能简单地奉行“拿来主义”,而是应该在尊重权利人意愿的基础上,通过合法程序取得权利人的明确授权。这样的AI生成声音产品才能实现多赢,产业才能进入健康有序发展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