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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民法典规定可以照顾无过错方,但根据司法实践判例看出轨并不会必然导致多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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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8日,翠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按翠花70%、二娃30%的比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评估三套房产:2号房屋、15号房屋和广州市南沙区XX街2号1401房(以下简称1401房)以及隔山经济合作社的股份33股。其余财产暂不要求处理,另案诉讼主张;

2.二娃支付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审法院查明:

翠花、二娃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翠娃娃(2017年11月9日身故)。

2018年4月4日,翠花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18年10月24日,一审法院作出(2018)粤0105民初3902号民事判决,不准予离婚。翠花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5月9日,本院作出(2019)粤01民终293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5月23日,翠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婚内财产。

2019年10月28日,一审法院作出(2019)粤0105民初11330号民事判决,驳回翠花全部诉讼请求。翠花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4月28日,本院作出(2020)粤01民终6201号民事判决,认为“根据双方在一、二审的举证、质证以及双方自认陈述等情况,不足以证明二娃存在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行为,亦无完全排除翠花对家庭财产的支配权,不足以认定二娃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5月7日,翠花再次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20年12月16日,一审法院作出(2020)粤0105民初17335号民事判决,准予翠花、二娃离婚。

由于二娃没有到庭,翠花要求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不在本案中处理,另案处理。二娃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4月22日,本院作出(2021)粤01民终468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翠花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广东世纪人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与规划测绘有限公司对涉案房产进行市场价值评估。该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出具了房地产估价报告,载明于价值时点2021年11月25日,2号房屋整栋扣除土地出让金后总价(违章已处理部分只计算重置成新价)2767940元;15号房屋整栋扣除土地出让金后总价(违章已处理部分只计算重置成新价)6003690元;1401房总价2963650元。翠花支付了评估费30308元。

庭审中,翠花要求2号房屋和1401房归其所有,15号房屋归二娃所有,并要求二娃补偿差额。

诉讼中,翠花提交了《联星股份合作经济联社财产股股额转移交接书》,载明二娃持有实际股数33故,因持股人退休,于2013年9月30日将股额66000元转到隔山经济社入册。

诉讼中,翠花提交了二娃与多名女性的微信聊天记录、代孕生子协议以及二娃在广州玛莱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亲婴乐小风车连锁店的微信消费记录,称二娃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婚外产子。

诉讼中,经翠花申请,一审法院诉讼保全查封了二娃名下粤A×××**号汽车、2号房屋和15号房屋产权份额,并冻结了二娃名下部分银行账户。翠花支付了诉讼保全费5000元。

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财产分配的比例问题。

翠花称二娃严重违背夫妻之间忠实义务,婚内出轨并代孕生子,要求按70:30的比例分割财产。法院认为,翠花、二娃并未签订婚内或婚前财产协议,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按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二娃存在出轨行为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少分财产理由。

翠花称二娃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但已被生效判决驳回,故不予认可。翠花要求二娃少分财产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案涉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配

但根据翠花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二娃确实存在婚内出轨行为,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对翠花造成了精神损害,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二娃的过错程度,翠花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予以支持。

二、关于涉案房产的分割。

翠花要求2号房屋和1401房归其所有,15号房屋归二娃所有,并由二娃给予补偿。如上所述,案涉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配,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法院对房产尽量归边处理,对翠花的分割房产请求,法院予以认可。翠花主张归其所有的两套房产总价为5731590元,归二娃所有的房产总价为6003690元,二娃应当向翠花支付补偿款136050元[(6003690-5731590)÷2]。

三、关于经济社股份问题。

二娃名下隔山经济社股份是基于其社员身份所获得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具有特定的身份属性,应为其个人财产。翠花要求分割上述股份,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于2022年9月22日判决如下:

一、广州市海珠区XX巷2号房屋产权、广州市南沙区XX街2号1401房房屋产权归翠花一人所有;二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翠花办理上述房产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二、广州市海珠区XX街三巷15号房屋产权归二娃一人所有;翠花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二娃办理上述房产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二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房屋差价补偿款136050元给翠花;

四、二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给翠花;

五、驳回翠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翠花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主要理由:

一、一审法院漏查重要事实,翠花所举证据充分,足以证明二娃在与翠花离婚诉讼期间隐藏、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

1.二娃于2020年6月1日向其弟弟翠娃娃的银行账户单笔转移152万元存款,在转账摘要中备注“货款”;于2020年6月2日向其弟弟翠娃娃的银行账户单笔转移9.5万元存款,在转账摘要中备注“还款”。二娃在财产保全解封后即迅速转移数百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且企图通过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侵占翠花的财产,其行为极其恶劣。

2.翠娃娃系一级精神残疾人,长期在精神病院住院接受治疗,根本不可能发生上述152万元巨额货物买卖及借款的情况。二娃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利用翠娃娃的银行账户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翠花在一审时已提供银行流水和《残疾人证》作为证据,但一审判决遗漏查明该重要事实,足以影响判决结果。

二、翠花主张二娃少分财产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1.一审法院仅以2020年4月28日本院作出的(2020)粤01民终6201号生效民事判决(以下简称6201号判决)为由,忽视翠花提供的关于二娃大量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不予支持翠花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首先,在先的生效判决无法预判未发生的行为。一审审理过程中,翠花举证的转移行为发生在6201号判决作出以后(2020年6月);其次,6201号判决亦未针对二娃2018年4月4日后的各银行流水记录进行实体审查。因此,在本案中一审法院笼统适用6201号判决作为依据进行裁判,认定事实不清。

2.翠花提交的证据已构成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实二娃有隐藏、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故翠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主张二娃少分财产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中二娃有隐藏、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情节恶劣,故应当按不低于6∶4的比例分割财产。

三、二娃严重违背夫妻之间忠实义务,在婚内有出轨婚外生子的情形,微信聊天记录充分反映了二娃婚外生子的事实,二娃在微信聊天中也确认该事实。二娃自离婚后还对翠花进行精神上的伤害,故意发送婚外生子的事实及视频给翠花;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二娃故意隐匿、躲避,造成了分割困难及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

因一审判决漏查二娃上述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财产分配比例不当,导致判决二娃支付房屋差价补偿款金额错误,正确的房屋差价补偿款金额应当是1309578元[(6003690+5731590)×60%-5731590]。

为保障翠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特提起上诉,恳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支持翠花的上诉请求。

二娃答辩:

二娃答辩表示对一审判决有异议:

一、广州市海珠区XX街三巷15号房屋(以下简称15号房屋)是祖屋,是爷爷一直传下来的,并非夫妻共同财产。

广州市海珠区XX街三巷2号房屋(以下简称2号房屋)是父亲廖九皮向生产队申请宅基地而来的,用于解决五兄弟的居住问题,都是祖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上世纪80年代政府全部征地,每户只保留一个农村户籍,我们家只保留了我一个农村户籍,所以15号和2号房屋两套房屋都只能登记在我名下,这是政策原因导致的。

2号房屋是在空地上建造的,房屋均由廖某4使用、收租、缴纳水电费,翠花对该情况是清楚的。多年来,几兄弟与翠花均居住在2号房屋中。因此,两栋楼房都是五兄弟共有的。

二、关于2020年6月1日向翠娃娃名下的银行账户转账152万、6月2日转账9.5万元,确认有这两笔转账,有两方面原因,二娃的财产与其经营的企业财产是混同的,本来二娃的个人账户中就存在着企业资金,为了防止账户再被冻结,企业无法运转,只能将部分企业资金放至翠娃娃的账户,同时也是预防万一自己有所不测,这部分资金也可用于保障廖某3、翠娃娃两兄弟的生存。

五兄弟中,该两兄弟无自理能力,另一个兄弟于七八年前已失踪,只剩下廖某4和二娃,而廖某4的经济能力一般,每月退休金仅两千余元。

翠花在另一件案中将二娃的资金全部冻结,二娃胜诉后她又起诉又冻结了二娃的资金。

二审法院

本院认为:

2020年5月7日,翠花提起离婚诉讼,2020年12月16日,一审法院作出(2020)粤0105民初17335号民事判决,准予翠花、二娃离婚,后经本院以(2021)粤01民终4688号民事判决予以维持。

在该案中,由于二娃没有到庭,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等问题均没有进行处理,因此翠花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分割在前述案件中没有进行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2号房屋、15号房屋、1401房等。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问题。

一、翠花诉称,二娃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对此本院认为:

1.经查,2019年5月23日,翠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与二娃的婚内财产,该案先后经一、二审法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2020)粤01民终6201号判决,认定:“……不足以证明二娃存在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行为,亦无完全排除翠花对家庭财产的支配权,不足以认定二娃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见,翠花此前相应的诉求已被生效判决驳回。

2.翠花诉称,二娃于2020年6月1日向其弟弟的银行账户单笔转移152万元存款,在转账摘要中备注“货款”;于2020年6月2日向弟弟的银行账户单笔转移9.5万元存款,上述两笔转账均发生在本院作出6201号判决之后,对此本院认为,根据6201号判决的论证,二娃“无完全排除翠花对家庭财产的支配权”,且翠花在本案中并无要求分割该两笔转账款项(仅以此作为要求多分财产的理由),故其诉求缺乏充分的理据。如翠花坚持认为二娃上述两笔转账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可另案起诉要求分割,并在该另案中提出多分财产的诉求。

二、二娃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婚内出轨并代孕生子的问题,经查,1.在本院作出的(2021)粤01民终4688号判决中,认定:“翠花与二娃虽然已经结婚多年,但是近几年来双方关系恶化,尤其是双方儿子去世后,二娃以‘代孕生子’名义与其他女性来往,致使双方矛盾进一步加剧”。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具有法定拘束力。而且,翠花在本案一审时,针对该问题也提交了一系列证据:与方良苗签订的生子协议;与陈**的医院病历及就诊记录、手机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与“娟娟”(杨**)的手机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游玩合照、婚姻登记证件照、结婚证、生子协议;与汝*微信聊天记录;与其他女性开房照片、婚姻登记证件照;与“COCO文”(介绍人表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与“牛挺”(介绍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多名年轻女性照片;与“刚刚”(介绍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多名年轻女性照片;与其他女性微信聊天记录,商议生子及报酬。

二娃经质证,并无否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仅表示其找人代孕生子原本就是经双方协商同意的行为,双方的独生子于2017年去世,且廖家五兄弟无后,二娃作为观念传统的农村人急切希望能够再有后代,而翠花没有生育能力,因此经双方沟通且经翠花同意,二娃才找人代孕生子。

综上分析,足以认定二娃在与翠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存在婚内出轨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因二娃在与翠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存在婚内出轨行为,根据前述规定,翠花可适当多分共同财产。一审判决认为,“二娃存在出轨行为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少分财产理由”,实属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理解不当,处理有误,故本院予以纠正。

3.根据翠花的陈述、所提供的证据和二娃的辩解,二娃确因独生子的意外死亡而在外代孕生子,且二娃还需给付翠花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因此,翠花多分财产的比例不宜过高。本院酌定,在维持一审判决财产分配方案的基础上,二娃还应支付20万元给翠花,即还应支付房屋差价补偿款336050元(20万元+136050元)给翠花。翠花上诉要求按6:4的比例分割财产,双方各自分得的财产价值差异过大,故本院不予采纳。

二娃通过答辩的方式表示对一审判决有异议,认为2号房屋、15号房屋属于其五兄弟共有,并非其与翠花的夫妻共同财产,但二娃并无提出上诉,且本院生效的裁判文书-(2021)粤01民终26307号、26308号民事判决已确认,廖某4起诉要求占有2号房屋、15号房屋1/2份额,理据不成立,驳回其诉讼请求。因此,对二娃通过答辩方式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翠花的部分上诉请求有理,对其有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处理有误,本院予以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5民初1098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5民初10982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5民初1098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二娃一次性支付房屋差价补偿款336050元给翠花。

四、驳回翠花的其他诉讼请求。